张永律师

张永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

刑事异议书

来源:张永律师
发布时间:2008-04-19
人浏览

法律异议书

 

我叫杨xx,女,汉族,41岁,xx人。

我现在对贵局违反法定程序对我丈夫张xx予以刑事拘留提出法律异议如下:

一、我丈夫张xx被贵局刑事拘留前被人非法拘禁,属于受害人。

2007425上午8时左右,我丈夫张xx乘坐田庄村张x的出租车行至无极县城中昌路和白云街交叉口时,被犯罪嫌疑人王xx等人的四辆汽车强行拦住,接着犯罪嫌疑人王xx领十几个打手下了车,采用殴打的暴力手段,强行将我丈夫张xx“押”上犯罪嫌疑人王xx的汽车上,车牌号为冀Axxxx,我已于2007425向贵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报案,据悉贵局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王xx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立案侦查,然200742712时犯罪嫌疑人王xx却将我丈夫送至刑警大队二中队,诬告我丈夫诈骗,要二中队当时拘留我丈夫,二中队知道王xx非法拘禁我丈夫多达51个小时,不敢违反程序法定程序对我丈夫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又将我丈夫送至贵局,不知道是何原因,当晚贵局不但没有把非法拘禁的现行犯王xx刑事拘留,反而将我丈夫这一受害人拘留。

       二、贵局的对我丈夫刑事拘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我丈夫被犯罪嫌疑人王xx拘禁51个小时,依法王xx构成非法拘禁罪,而贵局从犯罪嫌疑人的手中对我丈夫刑事拘留,无疑是认可了王xx的犯罪行为是合法的,刑事案件都要重证据,我丈夫在被王文全xx非法拘禁期间,王xx对我丈夫进行殴打、辱骂,我丈夫可能不能忍受王xx的非人折磨,说出、写出自己有罪的东西,可这些都是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依此来说明我丈夫涉嫌诈骗罪,而贵局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形下,仅凭犯罪嫌疑人王xx的虚假报案材料,就对我丈夫刑事拘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刑事司法原则。

三、我丈夫没有犯罪。

据悉我丈夫和王xx等债权人间有欠条,欠条上的签名都属实,故我认为他们之间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纠纷,我丈夫没有诈骗的故意和诈骗的行为,我丈夫没有犯罪;而犯罪嫌疑人王xx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我丈夫,在知道自己犯罪后,又恶人先告状诬告我丈夫诈骗,这才是事实,我希望贵局能公正执法,早日查清案件事实,将我丈夫释放。

此致

xx县公安局

异议人 xx

20xxxx

 

以上内容由张永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永律师咨询。
张永律师
张永律师
帮助过 20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石家庄市石正路5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永
  • 执业律所: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石正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