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赵江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公司为被执行人 可否追加该公司的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执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答:并非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也即“分追总”,“分追总”属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案件的审查范围。

 

15条第1款还规定,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第2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也即对于“总追分”的主张应当将其直接作为执行线索向执行实施法官提供,执行实施法官可以直接执行该分公司的财产。


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7:00-24: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130-3100-867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