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赵江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在未中止诉讼或决定延期情况下案件超期审理,检察机关能否监督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24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执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咨询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完庭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双方要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法院暂缓判决的,法院如准许,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是裁定中止诉讼还是其他。在法院未裁定中止诉讼或决定延期的情况下,案件明显超期能否监督?(咨询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检察院 邱志宏)

解答专家张家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所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最长为十五个月。公告、鉴定、管辖权异议和法院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不计入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法院暂缓判决的,法院不需要中止诉讼或者延长审限。该条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彻底解决纠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基于公正高效的审判理念,保证审判管理的有序进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不再进行庭外和解的,应当恢复审限计算。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结合当事人是否提出庭外和解申请、和解期限多少、是否提出不再和解等情况,灵活把握。


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7:00-24: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130-3100-867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