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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是否应当为被偷开的汽车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杨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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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是否应当为被偷开的汽车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杨先旺律师
 
  《人民法院报》有一例报道《车被偷开出事故  车主疏忽连带赔 》具体报道是这样的: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偷开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肇事者刘光付赔偿原告损失13835元,车主嘉善信发粮油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10月31日,刘光付私自拿走钥匙,无证驾驶嘉善信发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不料撞上了一辆沃尔沃轿车。交警部门认定刘光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光付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该粮油公司作为车主,懈怠妥善保管车钥匙,未能良好控制肇事车辆,属对财产管理上的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该判决判令车主对偷开者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有待商榷。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指的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员,作为车主如果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从侵权的构成要件来讲,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2、作为偷开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其偷开车辆无证驾驶所可能造成的后果有完全的预知能力。而作为车主来讲,没有保管好车钥匙的过失如果没有偷开者的行为存在的话是不会产生交通事故的后果的,也就是说作为车主的行为既使有过失,这种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一九九九〕十三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行为上讲,盗窃机动车与偷开汽车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只是对两者处理的角度不同。而对于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批复也同样适用于偷开汽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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