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庚律师

王艳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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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

执行程序

来源:王艳庚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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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原则: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3、人民法院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4、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相结合的原则;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6、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执行 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同时说明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法律文书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其它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 申请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其它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由被的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开始 执行机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可以设立执行庭。主要成员是执行员和书记员,采取重大措施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 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通知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10日内发出,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外,还应当通知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强制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执行担保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担保有期限的,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超过1年。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B梢灾苯又葱械12撇??蛘卟枚ㄖ葱械1H说牟撇?? 执行承担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终止、合并、变更的,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定变更执行主体,由其它公民、法人或组织履行。发生上述情形时,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经审查属实的,作出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强制执行变更后的主体。 执行中止裁定 有以下各项情形时,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的 2、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 3、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的其它情形 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裁定 有以下各项情形时,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申请撤销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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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艳庚
  • 执业律所: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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