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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你该如何防范刑事风险?

来源:朱延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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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夫从一间东莞路边的甜品店一路走来,经历了168蒸品店、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在潘某蔡某为代表的公司支柱人物的带领下最终成为了中国式快餐第一品牌,与xxxx同被称为中国市场的“快餐三巨头”。

 

然而随着公司日益壮大,面对的利益与诱惑也逐渐增多。2012年8月31日,xx夫创始人之一、原董事长蔡某等人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三项罪名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013年12月12日,蔡某等人被控经济犯罪一案宣判,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定蔡某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无独有偶,原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华美集团总裁张某,原是海归,一手创办了著名的xx英语国际学校,再后杀入资本市场,几经腾挪,最高峰时资本多达几十亿人民币。然而三年前却因云南“盐湖案”身陷囹圄,一审中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4年。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在2013年发布的《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课题报告》中对2012年发生的数百个民营企业家的典型犯罪案例进行了总结分析。从横向看,2012年民营企业家犯罪率最高的十个罪名由高到低分别为: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②职务侵占罪;③合同诈骗罪;④诈骗罪;⑤集资诈骗罪;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⑦挪用资金罪;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⑩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纵向看,民营企业犯罪高发领域从高到低依次为:企业融资——贸易——招投标——产品质量——工程承发包——证券交易——物资采购——安全生产。

 

公司,无利而不在,无利而不往,营利性是公司的根本性质。公司营利固然重要,但是这些案例无一不在提醒着民营企业家,在如今的法制环境下,营利活动必须在法制框架中进行,企业家必须提高法律意识,特别是刑事风险防范意识。一旦触犯法律底线,受害的不仅包括企业家、企业家的亲人,还有企业家辛苦建立和经营的企业,可谓是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愚以为,寻根溯源,这些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有其内在原因。首先,从主观上看,部分民营企业家缺乏法律意识,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缺乏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未能及时更新观念,做到依法经营。改革开放为众多民营企业家提供了发展机遇,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初便发家致富的人们,由于当时法制较为薄弱,国家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难免形成一种只要自己有本事、有人脉,靠着金钱输送或利益交换便可赚大钱的思维习惯。现今,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国家领导人坚决执行反腐行动的决心不断壮大,官员落马级别越来越高、企业家入狱的消息越来越多。企业家们也应当转变固有思维模式,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树立法制观念,不仅要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更要懂法经营,牢固树立“底线”意识。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所有企业家都要学会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隔离带。具体来说,从公司内部治理看,我国民营企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科学,家族化现象严重。大多中国民营企业都有艰苦的创业历史,创业过程中往往离不开亲人和朋友的帮助。企业家在成功之后,一方面要回馈家人朋友的帮助,另一方面也不愿自己后代受苦,更不愿将自己一手打下的“大好江山”拱手相赠给外人,于是许多民营企业初期都倾向于选择家庭式或者合伙制的经营方式,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的被蒙上厚厚的家族色彩。随着企业不断壮大,资金需求不断增加,对于精英人才的要求提高,因此,诸如xx夫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地进行“去x族化”的进程。但是,改革必然触动既有利益,特别是一些企业的绝大部分股权仍然掌握在原家族企业的掌权者手中,加上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完善,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甚至被侵犯的情况并不鲜见,股东诉讼日益增加。另外,更有许多民营企业家由于未能将公司财产独立于法人的现代企业治理意识植入脑海,加上公司内部缺乏诸如监事会等有效的监督机构,企业家自认为“借用”或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取用”公司资金,假以时日必定归还只是“小事一桩”。然而,仅仅因为法律防范意识薄弱,更加上缺乏专业人士提醒,一念之差触碰了法律底线,“小事”便变成了实施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犯罪行为。

 

成为一个适应社会潮流的现代化企业,在当今法治社会运转自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树立以及科学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设立便成为了基本要求。无论是民营企业家还是企业高管,都必须在法制框架下建立规则,严守规则。

 

再次,从公司对外处理业务的角度看,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往往容易触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面对享有掌管、调控市场经济大权的公权力,企业为求生存和发展,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做到以礼相待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家容易触犯法律底线,以“礼”相待,最终被冠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导致人财两空。此外,也有部分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员缺乏法律知识,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受贿罪,在面对他人或其他企业相求以谋取相关利益时抱着侥幸心态,最终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也不在少数。诸如此类的案件发生,除了可以归咎于部分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外,更重要的是缺乏专业人士的指导,导致盲目乐观自信。由此看来,企业家亟需建立法律风险防火带,在处理公司业务前积极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从源头着手,将刑事案件风险拒之门外。

 

其实,公司运营过程中还容易遭遇诸如合同贷款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纠纷。也许有企业家会说,我不出错,不犯法,不就啥事儿都没了。这话也不尽然。实践中,常有一种情况,企业家一着不慎,自己企业就被侵权。表面看,对方的行为是民事侵权,事实上却完全构成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诈骗、合同诈骗、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换句话说,“我不犯人,人要犯我”的时候,该怎么办?这时候当然更需要熟悉刑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用刑事手段最快地挽回损失。

 

对于企业家来说,无论是民商事纠纷还是行政诉讼案件,尽管烦琐,但毕竟钱财乃身外物,只要不伤及人身健康与自由,有法律专业人士助力倒也不必太过紧张。但是,刑事风险与民商事风险有着本质的不同。刑事风险的来临往往带有突发性、紧迫性和不可预测性。一旦触碰刑事法律底线,丢失的不仅是个人名誉、商业信誉,损失的不仅是金钱、财物,更可怕的是失去人身自由,甚至是宝贵的生命。因此,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特别是已经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企业家来说,如何做好刑事风险防范,善用“权”而不被“权”所伤,善借“力”而不被“力”所摧,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可谓无处不在,而这些风险也无时无刻不在企业家的耳边敲响警钟。企业家们不禁要问,企业运营必须维续,不可停歇,但是法律风险如此泛滥,刑事风险如此严峻,处理公司事务岂不是举步维艰?企业家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公司与客户、公司与公司、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才能使企业在法律框架下运营得如鱼得水?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严阵以待,时刻准备为各位企业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济方所刑事法律部由现任广东客属海外联谊会副会长、原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钟律师担纲,集中了一批长期从事刑事法律业务的律界及法界精英。该部门在科学分析,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民营企业家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专门推出了一套完善的针对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防范措施,还特别推出一对一的贴身专属私人刑事法律顾问服务。希望集济方之智,尽济方之力,助企业家们达到人财两安、人企两旺的境界。

 

一业兴,百业旺。民营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民营企业家是国家发展的人才队伍。积极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刑事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建立企业犯罪隔离带、企业家犯罪防火带,不仅对企业有益,对企业家有利,更是在无形中为我国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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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延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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