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巍健律师

周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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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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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什么会败诉

来源:周巍健律师
发布时间:20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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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申诉苏力空压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申诉人:王某,女,汉族,现年30岁,大学文化, 住昆山市东辉小区,.
  被诉人:苏力空压系统有限公司
    申诉人自述:2004年4月12日上班,发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被告知已怀孕并有先兆流产,(有医院病历证明)为了保胎,本人向公司提出请几天病假,朱总经理答应我可以一直在家休息,等生完小孩了再来上班.当时由于身体的因素,且公司也未让本人回公司办理任何请假的手续……4月底我应公司要求办理了手头工作的移交……6月份本人又去了公司,再次问起合同的事,人事小姐仍说没见到我的合同,也不知道怎么回事。2005年2月底,产假已过了两个多月.我向公司电话问起了何时可以上班,公司吴经理告诉我,公司业务人员已满,让我在家继续休息,待方便之时再来上班,05年4月22日-25日,本人多次向公司要求恢复工作。公司的朱总均以公司经营策略转变不需要太多销售人员为由,拒绝我去上班……
   主要证据:病历、04年1-4月间银行工资记录。
   分析:一、申诉人最初是以请病假(她自己说的)为由离开公司的,并且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公司也没有批准(她手里没有公司的批准手续),4月底申诉人办理了手头工作的移交。由此可以认定申诉人与被诉方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由申诉人单方面解除(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简称<<条例>>)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什么劳动争议。退一步讲,自04年4月底至05年4月28日申诉之日,申诉人整整一年没有上班,已经严重违反有关劳动纪律和被诉方的规章制度,据<<条例>>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现在告知恐怕影响仲裁时效)。
   二、据 <<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申诉人未婚先孕(据公司人讲),申诉书一直又未提及申诉人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据的<<生育证>>,当然属于违背计划生育的。另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88年9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由此可见申诉人所谓的请假实为无故旷工,更不应该享受相关的合法权益。
   三、据<转发<<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仲<1999>7号),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般应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作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计算申请仲裁的时效。本案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发生在2004年的4月底,那么该时间就应该是争议发生之日,到如今早已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仲裁时效。
  

被诉人代理人:周巍健

二00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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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广济路195号新民桥南堍(新民浴室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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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巍健
  • 执业律所: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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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广济路195号新民桥南堍(新民浴室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