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具备商业秘密的保守意识
企业应具备商业秘密的保守意识
--------------- 从第三人行为的角度看保护
郑建荣律师
我在某电视台播放的新闻节目中看到:一个灯具企业,如何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仍然获得了欧洲的大额订单,企业老总大讲如何抓好企业服务手段,占据市场等云云,电视台摄像机对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进行全面摄制并播放。当时我想,这个新闻报道,颇有点像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派克公司在中国英雄、金星这两家上海钢笔厂参观时,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全面摄像的情形。随后中国上海企业的钢笔厂的单项抛光技术在世界领先地位随之丧失。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能够给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故而应当采取适当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行政、管理或法律等措施,如生产的产品种类、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经营诀窍、产品配方、工艺、生产流程等等。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利益、实用性和适度新颖性,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企业对自己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定要保密的意愿和措施,否则自己权益受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不能发生上述案例(当然电视台播放的新闻信息属“吹牛”式夸夸其谈或者说播放的信息对同行来说本来就是公开信息,不具有商业秘密除外)一样,随便公开自己的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一旦公开,企业的损失不可估量的。企业应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总的来说,商业秘密是企业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所在,怎么可以随随便便公开呢。在此,我把商业秘密保守的必要性提示各企业,要求对商业秘密自觉保护,只有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否则就有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危险性,故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应当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窃密者的法律责任,否则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