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允河律师

梁允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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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杜绝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来源:梁允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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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所办的很多案件中,总有司法不公的现象存在,有的案件本来很小,但正是由于司法腐败,才造成案件当事人多年的上访.

 所谓司法不公在此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徇私枉法、颠倒是非,违法裁判的行为。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有着必然的联系。
  司法是否公正,与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有关,也与政府能否取得民心,获得执政的稳定性有关。《左传》中有一篇脍炙人口的“曹刿论战”故事,说的是齐国攻打鲁国,曹刿问鲁庄公凭借什么作战,庄公说了好几条理由,曹刿均说不可;直到庄公说道:“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虽不能详细审察,但一定按照实际情况秉公处理”,曹刿才回答说:“这是忠心尽力为人民办事,可以凭借这一点与齐国一战”,于是曹刿亲率三军打败了前来入侵的齐国军队。可见,早在两千多年之前,人们就知道司法公正对国家的重要性。
  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一直层出不穷,成为历朝历代的顽疾。民间谚语有云:“官衙大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有钱能使鬼推磨”等等,正是当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的真实写照。历史上广为流传的包拯、海瑞的故事,反映出百姓对公正司法的渴望。
  中国历史上大凡具有进步意义的改朝换代,无不体现在司法的清明上。如我们熟知的民国初年杨三娥告状的故事,不论经办此案的民国官员动机如何,毕竟为多年上告无门的杨三娥伸了冤,因此深受民间称赞;但是到了民国后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有目共睹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肃整吏治,我国司法也出现前所未有的清明期。但是,近十几年以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逐步抬头,且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达到百姓怨声载道的程度。如近年来深圳、湖南、青岛等地出现的司法腐败窝案以及最近重庆打黑挖出的令人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案等等,即为当今司法腐败现象的一个缩影。在这种势态下,若仍然称“形势一片大好”,那只能是自欺欺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如不彻底整治,势必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动摇执政的根基。
  司法不公的成因,离不开利益的驱使。
  1 .从形态上看,有的来自于亲朋好友之托,即所谓“朝中有人好办事”;有的是畏惧请托方的权势,唯恐得罪了权贵而丢了“乌纱帽”;有的是为贪图钱财,此所谓“不贪白不贪”,“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也有的是为了与请托方进行权力交换而“官官相护,相互照应”;更有卑劣者则仅是为图谋请托者提供的的色相等等。
  2. 从机制上看,枉法裁判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和普通民众申诉难,也是枉法者心存侥幸,敢于枉法的原因之一。
  3.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社会上不正之风的盛行、是非观的淡漠、某些执法者道德观的沦丧是司法不公和和司法腐败禁而不绝的原因所在。
      如何杜绝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笔者认为可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成因入手,来寻求防治对策。
  首先,应当坚持不懈地在全社会进行道德观、是非观的教育,提高全民思想道德观念;其二,加强司法队伍组织建设,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其三,真正建立健全错案及枉法裁判责任追究机制,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提供便捷的申诉渠道,在制度上切实保障冤假错案能够及时得以纠正,使枉法裁判责任能够及时予以追究;其四,可以考虑将目前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在诉讼程序上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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