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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

来源: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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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
我在今年5月份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是通过中介交易的,并且在中介的操作下签了协议,交付了30%的房款。由于卖方是外地人,他和我们解释说要办理户口问题,所以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且现在他也并不配合我们办理。我想向律师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单薇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涉及的是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从读者反映的情况看, 买卖双方在中介的介绍下,就购买二手房签了协议,并且买方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房屋的交付,包含实物交付和证件交付。所谓实物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房屋腾空交付买受人占有、使用。所谓证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交付买受人,并协助实现房产转移登记。
我们国家对房地产实行权属登记制度。房地产的转让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未经登记,房地产交易的权利受让人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房屋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交付房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办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为准。
基于以上分析,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其协助买受人实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出卖人借口办理户口问题,不配合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作为买受人,可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出卖人履行义务,如果出卖人仍然拒绝履行义务,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买受人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买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办理产权转移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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