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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定金还能要回吗?

来源: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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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定金还能要回吗?

霍先生家住天津市,其女儿想考北京某高校研究生。霍先生通过妻弟认识了在北京的孟先生。孟先生声称自己在霍先生女儿要报考的高校有认识的老师,可以提供辅导。2008年10月19日,霍先生按照孟先生的要求给其汇款1万元作为给辅导老师的定金。霍先生称,孟先生收到钱后便杳无音讯,霍先生多次找孟先生要求退钱,均被以种种理由推托。故霍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孟先生返还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瀚洋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解答:
本案中涉及到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注意义务是据实报告及妥为媒介、忠实义务。
居间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居间合同一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2、 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3、 居间合同中,只有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当支付报酬。
4、 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霍先生的目的是通过孟先生介绍认识某高校的老师,以便与高校老师订立辅导合同,这样,在霍先生与孟先生之间就通过口头的形式订立了居间合同,在该居间合同中,霍先生是委托人,孟先生是居间人。孟先生作为居间人,应当积极联系第三人,向霍先生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但是,孟先生不但没有履行居间合同的义务,反而收取所谓的给辅导老师的定金,孟先生收取一万元定金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孟先生已经为霍先生联系到了老师,受老师的委托,孟先生收取定金,这就是同时居间,也就是说,老师也委托了孟先生,孟先生收钱以后,应当将定金转交给老师,并联系老师及时给霍先生的孩子辅导。但是,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孟先生并没有联系老师,在收到钱款以后,不再履行居间合同的义务,在委托人要求其返还定金时,孟先生拒绝返还收取的定金,孟先生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并且其收取的定金属于不当得利,孟先生应当返还收取的一万元款项,并承担对霍先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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