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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结案时间浅析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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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结案时间浅析
作者: 杨启德   
    [摘要] 在民事执行中结案时间的确定问题,法院与法院、法官与法官做法不一,结案时间不准确,不能正确地反映执行期限和执结情况。笔者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以期统一结案时间,准确反映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对完善执行结案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执行期限  结案时间  

    一、结案的含义

    结案是指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使其结束。[1]日期是指发生某一事情的确定的日子或时期。[2]结案时间是指对案件做出最后处理的时间。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包含结案时间和结案方式,法律规定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从立案的次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最迟必须在九个月内结案,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的结案期限,对结案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民事执行件的结案时间应是以法院最后处理结束时间。

    二、民事执行结案时间存在的问题

    从2002年以来,笔者都是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查阅了2005年起至2009年6月民事执行案件618件,发现民事结案时间存在的问题有:1、强制以物抵债的案件,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结案时间如何确定;2、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部分履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案时间如何确定;3、强制处置不动产的案件,结案时间如何确定;4、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内容未得到履行的案件,结案时间如何确定;5、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长期(一年以上)冻结或扣留款项的案件,结案时间如何确定;6、其他结案时间不准确的情况,有的以申请人领取案件款的时间为结案时间,有的以财物被控制的时间为结案时间;有的以案件报结为结案时间;有的以规范合议庭评议时间为结案时间。出现了结案时间不准确、不统一,不能准确反映执行期限。

    三、法律规定的结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该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的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四)通知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关于结案时间的确定

    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了诉讼案件的结案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对于结案时间的确定,法院与法院之、法官与法官之间,在结案时间的认定上不一,做法不一,结案时间不准确、不统一,使案件的执行期限有了较大的不确定性,不能准确反映执行期限。必须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做法,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各类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确定如下:

    1、执行的标的是金钱给付的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的,以金钱进入执行法院财务或划入申请人帐上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2、强制以物抵债的案件,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以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法定的办理财产权证照过户手续的主管部门的日期为结案时间;不需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以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时间或申请执行人放弃以物抵债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3、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案件,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4、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以财物或票证交付申请人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5、强制处置动产的案件,动产变卖、拍卖成交的,不必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以变卖或拍卖成交后,拍卖、变卖款交到法院之日为结案时间;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以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法定的办理财产权证照过户手续的主管部门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6、强制处置不动产的案件,在不动产变卖、拍卖成交后,以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法定的办理财产权证照过户手续的主管部门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7、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部分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穷尽财产调查方法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以裁定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8、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案件结案时间的确定:(1)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日为结案时间;(2)申请执行人在和解协议中放弃全部未实现权利的,达成和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时间。

    9、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未履行结案时间的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延期履行或分期限履行后按和解执行报结,并以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为结案时间;此种做法曲解了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结案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这类案件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书写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以裁定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10、受委托执行的案件结案时间的确定。委托执行案件,在实践中是一个案件两个案号,即委托法院立一个案号,受托法院又立一个案号;在结案时间上委托法院一个结案时间,受托法院一个结案时间,一个案件出现了两个结案时间;在结案时间的确定上委托法院在委托时即按结案处理,不管受托法院是否执结,先按结案处理;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结案时间的确定:(1)全部执行完毕的,款物被受托法院控制之日为结案时间;(2)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部分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受委托法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上级法院和委托法院后,在委托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之日为结案时间;委托法院未作出裁定的,受托法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上级法院和委托法院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11、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长期(一年以上)冻结或扣留款项的案件结案时间的确定。实践中,在裁定作出后,以裁定送达协助执行的机关的时间为结案时间。关于此类案件结案时间的确定问题出现了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以冻结、扣留的裁定送达协助执行机关,同时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为结案时间;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案件执行完毕之日为结案时间,冻结或扣留款项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案件执毕后才算结案,因长期冻结或扣留的款项是否能满足执行标的不明确,执行完毕后才算结案;考虑案件执行期限的问题,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扣留的款项到位后再恢复执行。第四种意见认为,法院裁定冻结、扣留款项后,组织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按达成协议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按第一种意见,裁定冻结或扣留的款项是否能满足执行标的不确定,作出裁定即按结案处理,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按第二种意见,裁定冻结或扣留款项后案件执行完毕结案,但是,裁定冻结、扣留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按执行完毕结案,裁定冻结或扣留款项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执行期限无限延长,也不能确定何时可以结案,明显超执行期限;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在作出冻结或扣留的裁定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在裁定书中释明裁定冻结、扣留的款项何时到期,能否满足执行标的状况,待确定能否满足执行标的额后,重新恢复执行,再确定结案方式。

    五、完善执行结案时间建议

    (一)通过立法完善执行结案时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结案时间,首先要确定执行案件的结案采用执行裁定的形式予以公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使当事人得到救济;并以裁定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时间为结案时间。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还是中止、终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均应依法作出裁定;案件经过执行,无论是和解执行完毕、自动履行,还是强制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表明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人民法院应该以裁定终结的方式予以公示。

    (二)完善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现有的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已不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冻结或扣留款项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否则,这类案件结案时间无法确定。如,冻结或扣留款项的时间达三年以上,如果以冻结或扣留款项裁定送达当事人和协助执行机构的时间为结案时间,外部对当事人来说案件未结,内部先结案,明显不符合实际;以执行完毕之日为结案时间,经过的这三年是按中止诉讼处理,还是延长执行期限处理,均不符合实际,为此,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冻结或扣留款项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77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66页。

(作者单位: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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