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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工作应注意风险防范

来源:郭伟俊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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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工作应注意风险防范

大学生兼职工作不但可以了解工作行业的特点,也可以锻炼与人沟通的能力,培养吃苦耐劳的品格,贴补学习生活上的经济上的需求。课余打工必须正确对待,学生的主要职责还是学习,忽略了学习就得不偿失了。也不要盲目追求高薪而忽视了自身的安全。如果说学校是一湾清澈、宁静、浅显的的湖水,那么打工走上的社会就是大海,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一枚小小的护身符,护身符不见得会保佑你永远平安,但会提醒你风险的存在,如果你处处谨慎懂得了自我保护,那么法律的护身符也就发挥了最大的作用。

兼职打工当然属于劳动范畴,自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约束,目前比较常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最大的功能不是补救和惩罚,应该是预防,只有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才可以预防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发生。

兼职工作因工作时间不能达到全日制,因此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特点: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果大学生的兼职工作时间达到了每天四小时以上,那么这种兼职工作其实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兼职”了,应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

不论是那类性质的兼职工作,都应注意以下几种骗局:

骗局一:非法中介

这些非法中介一般具有以下几种特征:①没有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②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③非中介机构,却也在经营其他项目时兼营中介。此类“黑中介”引诱学生前来报名,收取中介费。一旦交完费,“信息”则遥遥无期,或者找几个做“托”的单位让学生前去联系。

骗局二:收取抵押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如果在工作遇到交纳抵押金或扣证件等行为就可以判断该招聘是非法的,危险也在其中。

  骗局三:娱乐场所高薪招工

有的娱乐场所以特种行业的高薪来吸引求职者。工种有代客泊车、侍者,有的甚至是不正当交易,年轻学生到这些场所打工,往往容易误入歧途。

娱乐场所人员来往频繁,形形色色的人那种都有,有的人的欺骗伎俩远远不是有一个涉世未深的学生所能判断和抵抗了得,有的因交友不慎而破财的,有的因抵抗不了诱惑而丧命的。

给准备兼职工作锻炼的朋友们几点建议:

一、获得锻炼是工作所应追求的而不是金钱。

一、谨慎选择兼职工作单位,了解招聘单位或着招聘者,知己知彼方为明知;

二、不要去私人场所面试,尤其是女同学;

三、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工作量、工资,话说在明处最好;

四、上下班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要知道时速为每小时/100千米的车每秒就会飞驰27.77米,而且你无法知道向你飞来的车是醉鬼驾驶的还是情绪失控的人驾驶的。

五、不要和工作中接触的人争吵,争吵没有胜者,微笑是最好的名片。

六、注意工作中的安全,即使是一杯开水也足可以毁掉一个人的幸福。

七、不要总想着现在的工作不好,“剩者为王”比“胜者为王”还要久远。

八、遵守时间,不要为自己找借口,可以尝试把表拨前10分钟,但要记着下班一定要比别人晚10分钟。

九、看一些工作方面的书籍,做事要尽力而为,慎于言而敏于事,

十、学会观察、分析、总结,再忙也要留出时间思考,思考现在尤其是未来。

  新的一年刚刚开始,一切都是新的,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如果准备选择一个新的兼职工作,那么在保证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好好珍惜,每一份工作甚至与每一句话或认识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影响你的前程,这一点只有在未来才能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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