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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检显示“基因突变”,39岁产妇诞下患儿后起诉医院索赔88万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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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

案情简介

患者孙女士(39岁),怀孕三个月时在区妇保院首次建册孕检,当日即为孙女士抽血做地贫基因筛查,其血液样本被送往医学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报告单载明:怀疑孙女士β轻型地中海贫血,建议其做地贫基因检查。

20天后,孙女士到市医院首次产检,当日为孙女士抽血做地贫基因检测,血液样本仍然送往医学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报告单载明:孙女士β-地中海贫血基因分型(17种突变),基因突变,CD17位点突变基因杂合子,建议检测结果如出现基因缺失建议咨询遗传或临床专家。之后孙女士继续在市医院做门诊产检。

次年初,孙女士到市医院住院待产,入院次日经剖宫助产生下一男婴, 5日后出院。出院2个半月后,男婴因面色苍黄到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地中海贫血,建议定期复查血常规,定期输血。后患儿多次在市儿童医院治疗。

患方认为是市医院的过失导致孙女士生下患有重型地中海贫血的不健康孩子,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

法院审理

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该孕妇地贫基因检测报告均未引起重视,没有向患方提出合理的医学建议,导致重型地中海贫血患儿的出生,违反产前检查规范,存在过失,与出生重度地贫患儿有因果关系。患儿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市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市医院不服,申请再次鉴定。

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为孕妇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地贫基因检测报告存在异常的情况认识不足,未向患方提出合理的医学建议(建议孕妇的丈夫进行地中海贫血检查),导致产下重型地中海贫血患儿,医院工作存在有过失,该过失与地中海贫血患儿的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方拿到医学检验所的检测报告单后,对检验报告单上的异常记录未予重视,未主动到有条件的医院进一步咨询,自身也存在问题,患方对重型地中海贫血患儿的出生也有一定责任。患儿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市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伤残等级为一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省医学会鉴定结果,市医院的工作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有地中海贫血的患儿的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患方自身也有一定责任,综合案情实际,判定市医院承担患儿损失的60%,判决市医院赔偿患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医生看过检验报告单后告知患儿母亲一切正常,患方并不是医学专业人士,对于报告单上的异常记载需要医院专业人员的告知并且建议下一步该采取何种治疗措施,患方不应承担责任。市医院认为患儿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患儿的残疾原因是先天性残疾,是遗传因素造成的,与医疗行为无关。不应当支持残疾赔偿金。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具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向患者具体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的一般告知义务。除此以外,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同时,尽到了法定告知义务并不等同于医疗机构在后续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检验结果报告单明确载明:孙女士β-地中海贫血基因分型(17种突变),基因突变,CD17位点突变基因杂合子,建议检测结果如出现基因缺失建议咨询遗传或临床专家。但却未引起医方重视且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了孙女士产下了患有重型地中海贫血的不健康患儿,故此法院判定医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医方上诉提出的患儿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看出胎儿原则上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胎儿自娩出母体拥有自主呼吸和心跳的那一刻,便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的患儿是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其作为原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医方的上诉请求。

医务人员具有最专业、系统的医疗知识储备,其在诊疗活动中的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成为压垮一个家庭的导火索。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既是医患之间建立信任的重要桥梁,同时也是在纠纷发生时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作为患方,当检验报告单上有异常记录或对诊疗结果有疑问时,也应主动咨询相关医疗专家,既能为自身的健康增添一份保障,也能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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