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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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综合,涉外纠纷

略谈律师的拒绝代理权与拒绝辩护权

来源:廖旭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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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律师的拒绝代理权与拒绝辩护权

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师的天职, 在通常情况下,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或者辩护,但是,若有正当理由,律师享有拒绝代理权与拒绝辩护权.
一. 律师行使拒绝代理权与拒绝辩护权的正当理由
根据我国<<律师法>> 第三十二条 ,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正当理由有三种:
1. 委托事项违法.
2.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 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1999年4月2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了<<律师办理刑事
案件规范>>,该规范第十六条举例了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正
当理由有四种:前三种理由与<<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相同,第四
种正当理由是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
履行职务的。
根据中山市通用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刑事辩护委托合
同>>第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被告人捏造事实.弄虚作假,
受托律师有权拒绝为之代理或者辩护.

二. 律师行使拒绝代理权与拒绝辩护权的程序
(一) 申请
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受托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主任递交书面申请书.
(二) 批准
申请书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三) 送达
律师事务所应制作<<拒绝代理权与拒绝辩护权通知书>>,并将<<拒绝代理权与拒绝辩护权通知书>>送达给委托人.送达之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解除.
(四) 备案
律师行使拒绝代理权与拒绝辩护权,易引起委托人的投诉,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向律师协会递交一份<<拒绝代理权与拒绝辩护权通知书>>备案,并出具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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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廖旭东
  • 执业律所: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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