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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人性量刑,一审死刑犯二审获新生(律师办案手记)

来源:蔡从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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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人性量刑,一审死刑犯二审获新生

——任某涉嫌运输毒品案律师办案手记

                        

虽然早就得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任某进行改判的消息,但在没有接到正式的判决书之前,还是不敢妄下评论。所以尽管我是一个不大爱喜形于色的人,但说实话,当今天判决书拿到手中的时候,欣喜之情还是难以掩饰,毕竟我们为这个案子投入的心血总算得到了理想的回报。在此,也终于可以对这个案件的办理作个简单的梳理了。

被告人任某因涉嫌运输毒品海洛因5210克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及其家属认为量刑过重,于2009917日电话联系上了我所杜丽娟律师,希望我们能够为任某上诉并进行二审辩护,撤销一审的死刑判决,从而挽回其一条生命。此时,已是当天的下午五点多钟,而且距离任某的上诉期限届满就剩下最后一天的时间,更为要命的是任某关押在距离昆明有足足六七百公里远的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看守所。因此,如果一旦接受委托,我们就不得不同时间进行赛跑,更何况本案任某涉嫌运输的毒品的数量又非常之大,在尚未全面了解案情之前,对于能否达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说实话,在当时我们确实也没有多少底。但转念一想,毕竟我们是律师,哪怕只有一丝的希望,我们都应该尽到百分之百的努力,穷尽被告人依法所享有一切程序性权利来保证其最终能够得到一份公平、公正的判决,这是律师的职责使然。因此,我们还是接受了任某家属的委托并立即草拟了一份简单的上诉状,同时考虑到飞往版纳的航班已经很有可能订不到机票,所以我们决定连夜驱车赶往版纳。

从昆明出发的时候,已经是晚上九点钟左右。我和杜丽娟律师再加上一名助手共三人轮流开车和休息,在漆黑的夜色当中前行,大多数时间就靠聊天和播放音乐来抵抗路途的困乏。到达版纳勐海的时候,已是第二天凌晨五点多钟。赶紧找了个宾馆住下,但仅仅睡了两个小时又不得不起床,迅速的洗漱完毕,退了房,吃完早点后我们就投入到了工作当中。因为时间确实太紧迫,又生怕有什么预见不到的情况发生,从而耽误了任某的上诉期限,所以只得争分夺秒了。

勐海看守所就在勐海县城边上,我们赶到的时候时间还非常早。还好,办完会见手续,没有耽搁太多时间,我们就见到了任某。经过同任某的见面、交流和沟通,我们对案情总算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也意识到了一审判决认定任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这是没有问题的,因此我们工作的重心必须放在对任某的量刑上。会见结束时,在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后,我们让任某在《刑事上诉状》上签了字,从而顺利的完成了这次下版纳的第一项主要工作。

非常意外的是,在勐海看守所居然碰到了以前的老同事甘静辉律师。甘律师老家就在勐海,这次也是回去办案子,见到我们自然想尽尽地主之谊,所以中午请我们吃了一顿很有勐海特色的可口的饭菜。他乡遇故知,也算给这次艰辛的版纳之行平添了几分难忘的记忆和感受。

吃过中午饭,来不及午休,我们又马不停蹄的赶回景洪。因为开车从勐海回到景洪还有将近一个小时的路程,而当天已经是任某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我们必须赶在当天下班之前将任某签了字的《刑事上诉状》交到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从而为任某完成上诉,正式启动二审程序。毫不夸张,从版纳中院交完上诉状出来了那一刻,紧绷了二十多个小时的神经一下子松弛了下了,我完全感觉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疲惫。但不管怎么样,总算顺利的完成了这次下版纳的工作任务,也不枉我们连夜长途跋涉的辛劳,终于可以借此机会尽情的游览一下版纳的大好风光了。

回到昆明后,等了好长时间,案件才移送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高院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二审的审查起诉后,我们立即前往省检察院进行了认真的阅卷。

经过阅卷,我们注意到了一个一审当中控方、辩方和一审法院都没有关注到的细节:根据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任某是在2009328日下午550分许被抓获的,但从侦查机关调取的任某的通话清单来看,任某在当天下午550分以后一直到晚上11点多居然还打出了十多个电话,也就是说这些电话均是其被抓获后打出的,而且基本上都是打给同一个人,而这个人恰恰就是任某所交代的指使其运输毒品的人。为什么任某被抓以后还能给同一个人打这么多电话呢?只有一种合理的解释,即任某被抓以后是在侦查人员的监控下按侦查人员的安排打的电话,其目的是配合侦查机关抓获指使其运输毒品的幕后指使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们认为虽然幕后指使者没有被抓获,任某构不成立功情节,但其此举在法律上应该给予积极的评价并体现在对其最终的量刑当中。值得高兴的是,省高院实际上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向原侦查机关发出了《证据补充调查函》,要求侦查机关对包括这个问题在内的相关问题予以说明。而侦查机关给省高院的《复函》也最终证明了我们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这无疑给我们增加一个非常有利的辩护点。

也许真是好事多磨,经过好长时间的等待之后,我们终于接到了省高院的开庭通知,定于201048日上午10点在勐海县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任某上诉一案。此时,距离任某上诉已经过去了半年多的时间。

为了在开庭前有充分的时间再会见一下任某,我们于201046日下午就从昆明出发,第二天中午赶到了勐海,下午到勐海看守所第二次会见了任某并同其认真的沟通了一下二审开庭的有关问题。回到宾馆后,经过沟通,在之前已经经过了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之上,我们确定了最终的辩护思路并加班理完了辩护提纲,准备迎接第二天的庭审。

201048日上午10点,任某涉嫌运输毒品上诉一案正式在勐海县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任某的弟弟也到庭进行了旁听。庭审中,我们主要对上诉人任某的量刑方面,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辩护意见:

第一,惩罚犯罪,这仅仅是我国刑罚的主要功能和目的之一,教育和改造罪犯,这也是我国刑罚更具有社会价值的任务和目的。本案从被告人提起上诉到今天,又过去了半年多的时间,如果从任某被抓获算起,已经整整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任某一直在严格的遵守看守所的各项监管制度,接受司法机关的教育和改造,特别是在其被一审判处死刑之后的这半年多的时间当中,他并没有自暴自弃,而是仍然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来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这样的人,对其处以极刑的必要性确实已经非常的不明显了,因为我们的司法也应当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善意的价值诉求。

第二,任某在其所有的供诉当中都提到,其是人指使而运输毒品的。虽然指使者未被最终抓获,因此没有直接的证据来应证任某的说法。但从侦查机关补充提交的有关情况说明证实,任某的银行卡在案发前后并未有大量的资金进出的情况,这就完全可以排除任某就是毒品的交易者本人,那么其只可能是受人指使帮别人运输毒品。而我们注意到,根据公诉机关在一审当中向法庭所提供的《通话清单》,证明了在案发当天,被告人任某同号码为“xxxxxxxxxxx机主的通话竟然高达16次之多,而且其中的13次均为被叫。这充分说明这个指使任某运输毒品的人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任某无中生有的。否则,从常识上判断,在任某作案的过程当中,一个与案件无关的人怎么可能同任某持续的甚至可以说是不间断的进行16次的通话呢?因此,既然任某是受人指使而运输毒品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当然在量刑上要同那些毒品的买家、卖家以及毒品的所有者有所区别,从而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另一方面,刑事证据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为证明标准的,既然《通话清单》以及案发后任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试图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举动本身已经充分的说明了本案除了被告人任某以外,确实还有可能存在其他的涉案人员。这就是一种合理的怀疑。而控方证据无法排除这种合理怀疑的客观存在,也就排除不了任某确实是受人指使而运输毒品的可能性。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我们建议二审法院在对被告人任锡文进行量刑特别是决定是否对其处以极刑时确实有必要留有余地,以避免本案最终判决不会因将来有可能的幕后指使者的落网而造成难以弥补的遗憾和不公平!

第三,根据二审庭查明的情况特别是根据侦查机关应二审法院要求补充提交的相关材料还证明了这样的一个客观事实,即被告人任某在被侦查机关抓获以后,在侦查机关的监控下同运输毒品的幕后指使者进行了若干次的通话,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试图抓获真正的毒品的幕后交易者。虽然最终未果,但其这种希望能有立功表现的举动,我们想二审法院是会给予充分考虑的。

第四,我们都知道,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终极权利,即便被告人任某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那么他的生命权同样要受到法律最起码的尊重和保护。因此,我们认为法律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特别是涉及是否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权的时候,应该表现出一种宽容精神,除非这种宽容会让被告人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除非被告人是那种罪大恶极、罪不可恕的人!这也是《会议纪要》当中之所以确立“慎用死刑”的司法原则的基本立足点。作为司法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详细的罗列了五种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而严格来讲,本案当中任某并不具有这五种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即便是根据这五种情形当中比较接近的第五种情形来看,由于本案当中任某确实存在上述诸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因此也不宜直接判处极刑。

基于上述辩护意见,同时也考虑到任某有着非常好的认罪态度以及非常明显的悔罪表现,我们建议二审法院即便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死刑也能够缓期执行即判处死缓,甚至于在法律的框架范围之内能够对任某给予更为宽大的处理

当然,出于职责的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的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庭审中则指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上诉人任某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严惩,原判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了,我们作为律师的在本案当中的主要工作也结束了,至于案件最终会是个什么样的结果,就看省高院的法官们了。反正我们尽了我们最大的努力,心里很踏实!

值得欣慰的是,在又经过了漫长的等待之后,结果终于出来了。省高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任某运输毒品海洛因5210克,数量大,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对其可判处死刑,无须立即执行。在这样的基础上,省高院二审撤销了一审的死刑判决,判决上诉人任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此,云南省高院的人性判决,让任某获得了新生,也再一次捍卫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笔至与此,当我认真的读完省高院对这个案件的终审判决书的时候,这个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又再次重现于脑海当中。尽管办案过程中不乏艰辛和挫折,但此时我感到的确是完全的充实和幸福。我已深深的感动于法律的人性光辉当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从伟

             20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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