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从伟律师

蔡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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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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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情与法律之间我们该作何选择

来源:蔡从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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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情与法律之间,我们该作何选择

———从王某涉嫌非法运输枪支案所想到的

王某是昆明人,在西双版纳做旅游。2009年年初,由于王某的弟弟要结婚,作为哥哥的王某正计划着开车回昆明来参加弟弟的婚礼。与此同时,王某的一个也在西双版纳的表哥钱某知道王某要开车回昆明后,便要求搭车同回昆明。在搭车的时候,钱某拿出了一支自称是捡到的枪请求王某同意将枪一起带回昆明。王某一开始有些犹豫,但出于钱某是自己的表哥,不大好拒绝,也就同意了。于是,表兄弟俩将枪放在车子的窨井盖里便驱车从景洪前往昆明,结果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王某和钱某被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运输枪支罪起诉到了元江县人民法院。

在王某和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其家属遂委托了本人以及本所杨清礼律师分别担任王某和钱某的律师介入了此案并为他们进行了辩护。最终,经过我们的努力,元江县人民法院本着教育改造、治病救人的原则,充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在认定王某和钱某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的前提下,分别对王某和钱某作出了判二缓二和判三缓三的判决。

虽然此案已告一个段落,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作为辩护人,我们也倍感欣慰。但在欣慰之余,我们总感觉有些许的遗憾,因为我们认为如果王某的法制观念再强一些,在情与法的冲突中能做出正确的选择,本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我们在这里不想去讨论我们在本案辩护中的成功之处,我们只想通过本案能给更多的人如下警示: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规则体系,它以一种理性的特质告诉着每一个社会成员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这是其基本价值的体现。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往往是极其感性的,他必然生活在各种各样的感情纽带和人情世故当中。因此,在人情与法律之间,我们既要遵守法律业已确定的行为规则,又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去尊崇合理的人情世故。然而,在有些时候,人情与法律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冲突。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尽可能的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处理这样的冲突,把对法律的遵守放在第一位。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生活少一些充满血泪的教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王某涉嫌非法运输枪支案虽然只是个小案,但其折射出来的教育意义和警示作用确实是非常大的。

总之一句话,通过这个案子,让更多的人知道:在人情与法律之间,我们该作何选择?这样的话,才是笔者最大的欣慰!

 


附:该案《辩护词》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从伟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尊敬的法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说实话,从感情上来讲,王xx坐在今天的被告席上,这是令所有的人包括王xx本人都感到遗憾的事情。如果当时王xx再谨慎一点,原则性再强一点,对行为的违法性考虑得再严重一点,也许结果就完全不是今天这个样子。但遗憾归遗憾,王xx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律,因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我们认为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对此辩护人并没有异议。但我们同时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也是公平的,因此,对于行为人的行为究竟应该坷以什么样的刑罚,必须充分的考虑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客观背景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基本原则,进而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在对被告人王xx的量刑方面,我们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第一,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王xx是如何牵扯到犯罪行为当中并最终坐到今天的被告席上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开始实际上有两个原本孤立的因素:其一,钱xx在打洛捡到一支枪;其二,王xx因自己的弟弟要结婚,所以要赶回昆明去参加弟弟的婚礼,因此王xx回昆明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参加婚礼,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的目的。那么这两个原本孤立的因素又是如何被非常偶然的结合在一起的呢?很简单,钱xx是王xx的表哥,因此钱xx要搭王xx的车一起回昆明,在搭车过程中提出要王xx帮他连人带枪一起拉回昆明去。当然我们不否认王xx知道也应该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考虑到钱xx毕竟是他的表哥,不好得拒绝,又由于法制观念的淡漠以及一定的侥幸心理,所以才答应了钱xx,在情与法之间选择了前者,也才发生了之后将枪藏在车子的空气滤清器里面而后在回昆明的过程被查获的一系列的事实。在整个过程中,对于枪是从哪里来的?带到昆明后,钱xx要了做什么?王xx是全然不知的,他也没有问过钱xx。另一方面,钱xx从来没有说过要给王xx报酬,而王xx也压根就没有想过报酬的问题。因此,通过上述这一系列的行为发生原因、行为过程以及诸多细节,至少能充分的说明两个问题:其一,从主观心态上来说,王xx实施本案所涉嫌的犯罪行为确实有着非常明显的被动性,而从客观行为上来讲,王xx在共同犯罪中确实起到非常次要的作用,正如《起诉书》所认定的那样,属于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二,王xx的涉案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是非常轻微的。

第二,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王xx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一共有三次供诉,其任何一次供述以及今天庭审当中的陈述基本上都是完全一致的,都能够毫不隐瞒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供诉本身也基本上能够同另一被告人钱xx的供诉形成相互的映证。因此被告人王xx有着非常好的认罪态度。另外,我们认为:对任何触犯刑律的人进行惩罚,这仅仅是我国刑罚的主要功能和目的之一,教育和改造这些人,并通过这种教育和改造让他们以及所有的人知道:在一个良性的、和谐的社会当中,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我们应该遵守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底线和法律底线,这也是我国刑罚更具有社会价值的任务和目的。在今天的庭审,我们都已经看到了,被告人王xx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其悔过自新的决心是非常坚决的,而且他也已经在看守所里接受了四个多月的教育改造。因此,刑罚的目的在王xx身上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实现,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再对其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来彰显了我国法治的力量。

第三,在此之前,王xx从来没有过任何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属于初犯。而且,王xx长期在版纳从事旅游业,有固定的职业并有自己经营的业务部门,一贯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因此,王xx被动的参与实施了本案确实有着非常明显的偶然性。

第四,王xx的儿子刚满一岁,妻子为了带小孩已经辞职在家,整个家庭的经济压力都在王xx身上。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我们认为在对王xx量刑时也必须尽量的减少给这个原本幸福将来也将会幸福的家庭所造成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衷心的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王xx判处缓刑,甚至给予更为宽大的处理,让他因为一时的不谨慎、一时的原则性不强所付出的代价降低到最小限度,以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及法律的人性关怀!

谢谢法庭!

 

被告人王xx辩护人:蔡从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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