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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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后果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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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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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所叶路18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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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伟
  • 执业律所: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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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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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所叶路18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