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张伟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的规定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4
人浏览
外国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以上内容由张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伟律师咨询。
张伟律师
张伟律师
帮助过 11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所叶路18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伟
  • 执业律所: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00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所叶路18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