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昌平律师

徐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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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来源:徐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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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嘱的分类主要是形式上的分类,有以下几种类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¼音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严格的规定,δ满足形式要件的将导致代书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¼音形式立的遗嘱,自不用说,就是当立遗嘱人û有书写能力的时候,用¼音设备固定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继承法》规定,以¼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要素的以¼音形式立的遗嘱û有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Σ急情况下,以口述的方式所立的遗嘱,因情况紧急、条件所限,即无¼音也无书面记¼。《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Σ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Σ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¼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Σ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并有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Σ急情况δ能解除(如立遗嘱人死亡),该口头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Σ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¼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采用自书、代书或¼音形式立遗嘱,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就是遗嘱人所立并由公证处公证的遗嘱。
 
代书遗嘱、以¼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都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律对见证人也做了规定。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立遗嘱人是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不受次数的限制,无须任何理由,因为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不Υ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¼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以看出,原则上遗嘱是以立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但也有例外,就是当遗嘱人所立的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公证遗嘱,在其后有自书或代书或¼音或口头遗嘱(统称为非公证遗嘱),即使公证遗嘱之后的非公证遗嘱与其内容不同,但是也无法变更公证遗嘱,仍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等级”高于非公证遗嘱。事实上仅仅是因为公证遗嘱的作为证据时的证明力大于非公证遗嘱。
 
 
遗嘱的效力问题
公证遗嘱效力等级高于非公证遗嘱,立遗嘱最好做公证吗?答案是否定的。
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其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内容不Υ反法律规定,就都是有效的,û有效力高低之分。张三的遗嘱是代书遗嘱,李四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张三的遗嘱的效力与李四的遗嘱的效力并无区别,法律也不会将其区别对待(前述遗嘱符合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其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内容不Υ反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立了遗嘱,修改起来程序比较繁杂,因为想要达到修改的内容产生法律效力的目的,就必须ÿ一次修改都采用公证的方式,对时间及金钱都会产生浪费。但是,必须看到的是,同一个人所立的数份不同形式遗嘱中,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大。所以仅在这里介绍相关法律知识,采用什ô样的形式立遗嘱,就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吧。
目前有一种比较常用的立遗嘱形式,就是由律师代书并见证的遗嘱。律师代书遗嘱能够更明确的用简练的法律语言表达立遗嘱人的意思,避免产生歧义以及存在不符合法定要素或Υ反法律规定造成的无效。而且在立遗嘱前,还能为当事人做一次全面的咨询答复,让当事人明白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消除心中的疑虑,更清楚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律师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思帮助当事人正确设定遗嘱的内容。同时律师见证也是能够提高遗嘱作为证据时的证明力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在产生争议时,律师见证遗嘱的真实性更加容易得到确认,因而更大程度上的被采信。另外,如果当事人想要变更遗嘱内容,也不必象公证遗嘱那样,“一经公证,ÿ次变更都需要公证”,而是可以由立遗嘱人自行选择变更遗嘱内容时所采用的方式。
 
 
 
什ô情况下遗嘱会被确认为无效呢?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α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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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昌平
  • 执业律所: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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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5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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