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案例:王某与张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子女。2002年1月24日,张某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得某小区住宅楼房屋1处,双方为购置该房屋向耿某借款13000元,上述借款已由双方偿还完毕。另查双方用于同居生活向耿某借款2000元、向赵某借款8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王某和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生产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王某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51069.20元。
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同居关系和家庭关系都是整个社会的小细胞,处理好同居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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