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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的相关规定

来源:刘亚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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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同时《劳动合同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等还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依照医疗部门的医嘱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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