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特点
来源:褚向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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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向东律师,具有医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拥有十余年的从医经历,从普通医生一直做到业务院长,特别是在从事医院管理工作期间,接触到大量的医患纠纷,从而积累了丰富的相关经验。为后来专业代理医疗纠纷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患者及家属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咨询电话:18606327090 传真0632-3251003
E-mail:cxdlawyer@126.com
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相比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如下特点:
1. 鉴定的中立性。医疗过失鉴定的主体是独立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因不受地域性限制,所以其与卫生行政机构及各医院没有任何关系。体制上避免了与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近亲”或者“血缘”关系,程序公正,架构合理。
2. 临床医学的依赖性。分析评价某一医疗行为,可能涉及临床医学各专业学科,为弥补法医对专业知识的不足,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时,一般需要聘请临床专家。首先,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鉴定工作应当聘请医学专家的参与。其次,医学科学的特点和对疾病的诊疗方式决定了鉴定工作需要聘请临床专家的参与。再次,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涉及不止是一个专业,而医学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鉴定应该听取更多专家的意见。同时由于鉴定人负责制,即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所以鉴定人对专家的意见只是合理地借鉴。
3. 满足证据法学对鉴定结论的要求。证据法学要求司法鉴定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鉴定机构的合法性、鉴定人的名册制度、鉴定人负责制、错鉴责任追究制、鉴定人出庭制等。
4. 更加符合客观、科学、公正的要求。医疗过失鉴定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和临床医学等多个学科内容。医疗过失的鉴定不仅仅是单纯的临床医学的鉴定过程,还需要运用法医学和赔偿医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判断,如对病历资料修改、变造和涂改的技术鉴定,对提供鉴定组织材料是否更换的同一性鉴定,对患者原发性损伤的鉴定,对患者所诉损害结果的损伤时间、致伤方式的鉴定,对是否存在伪病、诈病、造作病的鉴定,对患者原发性损伤、继发性疾病医源性因素在所诉损害结果中的参与程度鉴定,医疗时限的鉴定和确定,医疗费用合理性审查,人身伤害程度的综合性判断等,充分体现法医临床学的特点。
司法鉴定机构及专门鉴定人员以第三方身份,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在充分组织临床医学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法医学检查、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性鉴定与论述,对于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对公正、公平的证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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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相比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如下特点:
1. 鉴定的中立性。医疗过失鉴定的主体是独立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因不受地域性限制,所以其与卫生行政机构及各医院没有任何关系。体制上避免了与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近亲”或者“血缘”关系,程序公正,架构合理。
2. 临床医学的依赖性。分析评价某一医疗行为,可能涉及临床医学各专业学科,为弥补法医对专业知识的不足,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时,一般需要聘请临床专家。首先,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鉴定工作应当聘请医学专家的参与。其次,医学科学的特点和对疾病的诊疗方式决定了鉴定工作需要聘请临床专家的参与。再次,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涉及不止是一个专业,而医学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鉴定应该听取更多专家的意见。同时由于鉴定人负责制,即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所以鉴定人对专家的意见只是合理地借鉴。
3. 满足证据法学对鉴定结论的要求。证据法学要求司法鉴定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鉴定机构的合法性、鉴定人的名册制度、鉴定人负责制、错鉴责任追究制、鉴定人出庭制等。
4. 更加符合客观、科学、公正的要求。医疗过失鉴定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和临床医学等多个学科内容。医疗过失的鉴定不仅仅是单纯的临床医学的鉴定过程,还需要运用法医学和赔偿医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判断,如对病历资料修改、变造和涂改的技术鉴定,对提供鉴定组织材料是否更换的同一性鉴定,对患者原发性损伤的鉴定,对患者所诉损害结果的损伤时间、致伤方式的鉴定,对是否存在伪病、诈病、造作病的鉴定,对患者原发性损伤、继发性疾病医源性因素在所诉损害结果中的参与程度鉴定,医疗时限的鉴定和确定,医疗费用合理性审查,人身伤害程度的综合性判断等,充分体现法医临床学的特点。
司法鉴定机构及专门鉴定人员以第三方身份,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在充分组织临床医学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法医学检查、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性鉴定与论述,对于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对公正、公平的证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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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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