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立法到立法回避
《中国青年报》7月13日报导,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并正式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根据该制度,在立法起草环节,如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益关系的,原则上应该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可以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部门予以回避;此外,在评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如与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应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在实践中,重庆市已委托律师协会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介组织管理条例》、《重庆市地方法规的立法需求》等规章,既焕发了律师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又作为第三方参与立法体现了相对的公正性,开了一个好头。我作为一个重庆的律师,有必要带领大家给点掌声。
这可以算中国立法在地区性的“破冰”开始了!按照惯例,我国的行政法规、规章通常都是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主持起草,假借着立法的保护伞,某些畸形的集团利益得到了“冠冕堂皇”的维护,某些明显不公正的垄断或长官意志摇身一变,成为权威的法律条文,这已经成为中国法律腐败潜在的严重问题之一。许多有识之士早就指出,司法领域的腐败往往表现的是个体性的腐败,但立法不公则是“败坏了水源”,成为典型的利益集团性的腐败。更关键的是,当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分配既得利益手段的时候,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荡然无存,这对于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的中国而言,无疑是令人担忧的。
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没有对立法回避作出专门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成为《立法法》最大的遗憾之一,过去我们认识上的不足,对于立法回避没有更多关注,追索司法、执法中的种种弊端,一个共识在法学家头脑中形成———必要的回避是立法程序中的应有之义,我们律师更是深有同感。
但需要认识到,在当前中国基层利益关联纠葛复杂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常常在其他各个领域渗透着众多的隐蔽力量,要将部门私欲彻底屏蔽在立法之外,做到真正的“回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决不是规定就成,决不会一蹴而就。如何才能确保绝对“割断”利益关联?在重庆市的制度规定中,充斥着众多的“原则上”、“应该回避”、“可以回避”的说法,问题是,如果部门权力找出各种“需要我们介入”的理由,“不讲原则”施加影响,这个制度能坚持住?能不走样吗?
因此,要想让“中国式”立法真正的落实回避制度,光有姿态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利益制约的智慧。我以为,在当前的情况下,除了讨论如何达到“回避”的共识,还需要努力做到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于委托单位需要有法制办等专门部门作出利益评估,尽可能选择相对超脱的人大机关专门委员会、独立的高校学者、研究机构人员等起草,尽量少选用下级政府、下属部门作为委托单位。同时,通过政策支持,有意识培养一批中立的“社会第三方”力量,使其在政治舞台上起到制约作用。
其次,法律这种“公共产品”要摆脱成为少数利益集团的“工具”,就必须建立民众的参与机制,通过公众讨论与监督,尽可能清除隐藏于其中的部门利益。近年来,一些法律在征求社会意见当中,公众的参与热情高涨,提出了很多建议意见,有效防范了部门利益的法制化。但显然,是否征求意见、听取与否都有很大的随意性,立法是件涉及面广且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通过明确程序设计,避免这些“随意”带来的漏洞。
最重要的,将公权部门违背原则干预立法的行为定位为“司法腐败”,而不是简单的“违纪”,警告了事。通过细化的规定与问责,强化部门官员头脑里的回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