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恒毅律师

徐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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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罪刑法定?

来源:徐恒毅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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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依据。然而在西方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就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1789年的《人权宣言》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罪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的条文确定。有了这一系列思想和思想的法律化,罪刑法定才得以深入人心。“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的格言才能为人们津津乐道。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化、法治化和尊重人权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如果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尊重人权的法制化,那么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保护人权最有力的武器;我们推崇法治,就必须信仰罪刑法定原则;我们要维护人权,就必须维护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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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恒毅
  • 执业律所: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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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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