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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情形和种类/冠军律师

来源:马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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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情形和种类

作者:冠军律师

作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必有责。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引起了众多需要长久发展、持续盈利公司和股东的高度重视。现冠军律师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 常见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

但也有情形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典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严重失职或与合同相对人串通签订、履行合同,损害本公司产生的赔偿责任。

2、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二部分 常见行政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刑罚的刑事责任。

行政及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一)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特定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的;

(二)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公司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其他常见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

除上述刑事责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二十一)逃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二十二)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二十三)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二十四)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十五)票据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二十六)信用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二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三十)假冒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三十一)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三十四)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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