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声:运 输 毒 品 罪 辩 护 词(范文)
来源:邓永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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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亲属的委托,并在会见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本庭今天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在认真听取公诉人刚才发表的公诉意见以及被告人XXX个人的辩护意见后,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XXX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事实胜于雄辩,辩护人谨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在客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
二、被告人XXX在主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定罪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依据我国“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告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谢谢法庭!
辩护人: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
律 师:邓永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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