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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转让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该谁承担责任?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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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办理转让登记的机动车侵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若交强险不能全额赔偿,要分两种情况认定:1、仅转让一次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2、多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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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兵
  • 执业律所: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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