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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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为及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未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
(3)为履行救治义务,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按时返回的;
(4)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并且没有能力报案而离开现场,委托他人报案或本人具备报案条件后报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离开现场,但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
(6)有证据证明驾驶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事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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