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交付已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来源:毕义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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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加入16条的初衷和本意是,为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2、对用人单位欲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3、如果法律对拒不将合同交给劳动者的行为不予惩罚,将使得立法初衷落空,违法行为不仅不能得到惩罚,反而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庄重性和威严性,继而将不被信仰。
但是很遗憾,目前的司法实践仍然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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