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律师

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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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父母出首付款给子女购房,无特殊约定不属于房屋共有人

来源:徐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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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现在房价飙升,夫妻共同还贷已属困难,更难的是房价过高导致有的夫妻连首付款都付不起。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实力较好的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可能替子女支付首付款,再由子女共同还贷,购买房屋供婚后共同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当子女之间感情不和导致离婚时,有很大可能是平分房子的价值,在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首付款的一半成为了别人的财产。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有的父母在子女离婚时会主张出资首付款是自己对子女房屋的投资,要求成为房屋的共有人参与分割房屋,那么,这种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么?

二、基本案情

蒋某与张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没有资金购买房屋,一直居住在蒋某父亲承租单位的一间房间中。2013年,蒋某夫妇看中一套价值400万的房屋,但是,由于工作时间较短没有首付款。蒋某父母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蒋某卡内打去15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后,张某发现丈夫蒋某出轨单位女同事,遂提起离婚诉讼,且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蒋某父母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为蒋某夫妇房屋的共有人。

蒋某父母主张自己给蒋某的150万元首付款是用于改善自己住房的出资,他们也不知道房产证上没有他们的名字;张某主张该首付款是蒋某父母对自己夫妻的赠与,当时他们并未要求在房产证上署名。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父母出资购房发生在儿子蒋某、媳妇张某结婚之后,他们支付购房首付款之后并没有要求签订购房合同,成为共同购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以后对房屋产权提出过异议。直至儿子、媳妇因感情问题发生离婚诉讼时,蒋某父母才起诉要求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虽然蒋某父母在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确,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社会常理出发仍然可以推定老人的出资是“赠与”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而十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明确出资性质的前提下,蒋某父母要求取得房屋产权,成为房屋共有权人的诉求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中出现的男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由夫妻双方还贷的情况,根据不同情况,房屋的产权归属也是不同的。在本案中,由于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蒋某父母支付了全部首付款,但该首付款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仍然被认定为对蒋某夫妻双方的赠与,且该房屋属于蒋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父母在男女婚后支付全部首付款,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共同还贷部分则是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父母仅仅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即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也仍然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在婚后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下,出资的多少、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都会对房产的归属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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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颖
  • 执业律所: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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