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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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徐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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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房改房即公有住房,俗称单位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一般来说,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一般在5年后职工能够取得产权。房改房是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待遇,一般与职工的工龄、职称等挂钩。那么,夫妻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购买的父母单位的房改房,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

二、基本案情

2006年,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两人去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张某和李某结婚后没有独立住房,恰逢张某父母单位提供了购买福利性住房的指标,张某夫妻与张某父母协商后,由夫妻二人出资,以张某父母的名义购买单位的福利性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父母名下。2010年,张某与李某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后矛盾逐渐激化,李某遂搬离家中,自己在外租房居住。2013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自己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的福利性住房。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以张某父母名义共同出资购买的福利性住房,其购房指标是依靠张某父母的职工身份取得的。该房屋本质上是单位对张某父母的福利,与张某父母有密切联系。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张某与李某购买的福利性住房登记在张某父母名下,虽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由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按照债权处理。

四、律师说法

房改房即单位房是与职工身份密切联系的,是住房公有制向住房商品化过渡时期的产物。购买房改房的资格是单位职工,本质上该房是对具有特定身份即单位职工的人的福利性待遇。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以张某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是张某父母单位对其的福利性分房,该身份资格不会发生转移,即使李某在购买房屋时也出资了,但也不能成为房屋的产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在购房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而不能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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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颖
  • 执业律所: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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