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律师

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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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分割

来源:徐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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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我国民间的习俗,男女结婚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女方带过去陪嫁。由于现在房价越来越高,由男方提供住房日益困难,一般都是由男方购买房屋并支付首付,再由夫妻结婚后共同还贷。同时,这种情况下购买的房屋由于是在婚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的,房屋一般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在夫妻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呢?

二、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与被告尚某是大学同学,在大学期间确定恋爱关系,毕业后又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在两人结婚前,男方尚某购买了一套住房,并支付了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尚某名下,两人约定共同还贷。2011年,许某与尚某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因两人工作不顺利,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益疏离。许某也一气之下与丈夫尚某分房居住,两人仍然共同还贷。2013年,在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许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尚某婚前购买但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房屋。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钱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被告尚某在婚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且房屋也登记在其名下,但双方就房产归属未达成协议。同时,涉案房屋的贷款尚未还清,依据该规定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尚某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由尚某一人负担;尚某应返还许某已经支付的贷款以及该款项在房屋中所占份额的增值部分。

四、律师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价飙升,再由男方负责婚房、女方负责嫁妆的做法会使很多家庭陷入困难,也不现实。因此,更多的家庭选择由男方购房并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变通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虽然未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但是,在婚后也与男方共同还贷。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考虑女方的利益,一律将房屋判给男方,显失公平,无法维护女方的利益,也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相左。

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房产的归属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原则上将房产判给登记一方。但是,对于未登记一方的利益,登记方应当返还另一方支付的贷款,尤其是应当支付对方所支付贷款金额在房产价值中所占比例的增值部分。通过这样的处理方法,未登记一方也能获得实质上的房主地位,并享有房产升值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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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颖
  • 执业律所: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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