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权投资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投资方式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公司注册认缴资本制度的实施,以违法犯罪所得作为出资的情形频繁出现。若股东出资行为被认定为系违法所得出资,该出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影响其股东资格?违法出资所得股权如何处理?本文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出资后,出资人能否获得股东资格、司法机关如何追缴赃款、股权转让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违法犯罪所得 股东资格 无权处分 股权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的含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出让给公司以获得公司股东资格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出资的方式具有多样性,股东不仅可用货币出资,而且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作价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为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建设,刺激我国经济发展,2014年我国开始实行公司注册认缴出资制度,公司注册只需要股东登记出资额、出自缴纳期限即可。如此,验资程序也就随之消亡,股东出资来源不能得到有效的查核,社会中也就出现了许多以违法犯罪所得作为股东出资的情形,出资人以“赃款”出资获取股权,将其作为将违法犯罪所得财产“洗白”的手段。

 

一、股东使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出资获得的股东资格是否适格

1、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民法理论一般认为,货币作为种类物和可替代物,其所有权与占有权统一于一身占有即所有,因此推定货币占有人为货币所有人,其享有对货币的处分权。因此,出资人即使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货币出资,也不认定出资人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故出资人将其非法取得的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该出资行为有效,出资人依法取得与该出资对应的公司股权。

2、有观点认为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其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受害人,出资人是对该财产的非法占有。此时,出资人以该笔财产出资以获取公司股权,构成无权处分时,对于该出资有效性,则取决于公司是否构成民法上善意取得的条件,若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笔财产系违法犯罪所得出资无效;反之、若公司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该笔财产为违法犯罪所得,即便投资人是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也应认定出资人的出资有效,出资人获得股东资格。

3、以违法犯罪所得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选择除货币之外其他财产出资,只要这些财产可以被作价评估和合法转让。因为非货币如财产动产、不动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等,一经股东出资,其财产的权属就转移给了公司。同时,出资人对出资的财产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保证第三人不会就该出资财产向公司主张权利。因此,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人应当享有出资财产的合法权益。如果出资人以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则构成无权处分。此时,公司能否取得出资财产权属,则取决于公司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是关于行为人无权处分时,受让人善意取得的规定。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接受出资的公司只有符合下文中陈述的要件,才能善意取得该出资财产的权属,出资人才能获得相应股权。其一、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其二、转让该出资财产的价格合理(一般不得低于市场价格70%或高于市场价格30%);其三、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已交付给公司或变更登记在公司名下,完成了财产权属的转移。如果出资不符合上述善意取得三个要件之一的,公司无法取得该财产的权属,则应当认定出资行为无效。

 

二、出资人以违法所得认缴出资出资,认缴出资的财产尚未登记或交付给公司,此时该出资被司法机关追缴,股东资格是否丧失?

认缴的出资被追缴,相当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出资。如果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不会丧失;如果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此时,该出资人股东资格丧失

 

三、行为人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出资,获取的股权如何处理?

出资人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也属于出资人违法犯罪所得范畴,这种犯罪所得的财产形式由原来的财物所有权转换为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追缴不宜采取直接从公司拿回财产的方式,因为公司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完成一笔股权交易货币的民事行为,其合法权益不能被公权力机关的执法行为所侵害。同时,如果直接从公司财产中抽出已经出资的“赃款”,则公司注册资本骤然减少,会影响到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商事交易的安全性会大大降低,会对国民经济会造成很大的损害。追缴行为应指向的是处分违法所得财产的出资人,即对于以违法所得出资换的股权进行追缴,拍卖、变卖股权,将获得的价款退赔给被害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股权拍卖和股权变卖两种处理方式,其中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而变卖则是以出卖财物方式换取现款。公权力机关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置上述股权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和程进行。

 

四、出资人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获取股权,再转让股权给第三人

如果受让人明知出让人是以违法犯罪所得购取股权,仍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以违法犯罪所得作为出资获得股权的支付合理对价,则股权转让行为有效。股权变更登记为第三人的,司法机关应该向“原股东”追缴出让股权所获得价款;股权尚未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就该股权拍卖变卖的,则属于出让人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受让人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请求出让人会返还购买款项并赔偿合理损失。

五、小结

综上,出资人以违法犯罪所得财产出资,一般在公司善意的情形下(公司对出资资金来源的审核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出资人获得股权,公司获得出资财产的权属,在司法机关对“赃款”进行追缴时,只能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处置涉案股权,而不能直接执行公司合法获得的财产。在出资人获得股权后又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为善意和支付合理价钱,并且股权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应就转让获得的价金进行追缴,不能执行善意第三人获得的股权。

在公司认缴注册制度下,股东认缴出资,在没有实际交付出资的情形下,其出资仍然存在被司法机关追缴的风险,出资在被追缴后,出资大概率会陷入被刑事追诉的风险中,不能补足出资,公司就得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并执行减资程序,这会对公司的商誉誉产生损害,给公司经营发展带来很大的经营障碍。

因此,为了公司稳定长远的发展,建议公司接受出资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来审查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同时也可以要求股东披露自己资金来源,共同尽到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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