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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人治性,是社会之流弊?

作者:杨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0 浏览量:0

    今天上午,到某高级人民法院去开一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案件再审前的审查听证程序。案情十分简单,某员工原在一个国有的能源公司上班,后员工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辞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社保局也出具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有几个月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现公司说未缴纳社保是因为其去办了缴纳手续但社保局因当时衔接问题没缴成,但社保对单位的说法没出具相应的证据。那依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单位说法没证据,那我方主张是否成立呢?此时,高院法官又给我上了一堂“大智慧”的课,当我说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时,说到依法治国之时,法官说你当律师当久了,形成了法律的惯性思维,中国是有中国国情、中国特色的,我们法官不是这么简单的,我们要审查单位是否未缴纳社保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且还给你方劳动者造成多大损失。我不禁哑然,深切“佩服”此高院法官的大智慧,因为在我承办的另一已生效的判决书中明确阐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系针对用人单位未尽相关法定义务,影响劳动者劳动就业基本权益情形下,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放宽其行使之要式条件。相关法律适用考量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及对劳动者基本权益之影响,而不以过错责任为前提,而此高院法官的智慧完全颠覆已生效判决法官的智慧。一个小小的法律问题,一个规定得明白不过的法条,此两位法官的理解却如此大相径庭。中国的法律,你让百姓、企业何以适从?中国国情,难道就是这种国情,因案不同、因人不同。

   朋友圈评论:今天上午到某高院去开一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案件再审前的审查听证程序。一个简单的案件,此位法官的'大智慧'确实让我哑然。前不久一份生效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不以过错责任审查,而此法官却说他要审审单位方未缴保险是故意还是过失,究竟对劳动者造成多大损失。一个小小的法律问题,一个规定得明明白白的法条,在此两位法官面前却大相径庭。中国法律,你让老百姓、企业情以何堪?中国法律,你的预知性难道就是如此?中国法律难道就该这样被玩坏?此法官说这就是中国国情。知否?知否?别让中国国情(除了国情还有由此而生的省情、地情、区情)成为中国依法治国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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