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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律师执业道德建设的几点思考

来源:胡家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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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几点思考

                                               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  胡家全

    【摘要】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关系到律师事业发展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是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迫切需要,也是律师工作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对策。

    律师行业在当今社会是令人羡慕的一个行业,在业外很多人看来,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工作体面,收入高,神通大。中国的律师制度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所以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起步也是很晚,相对很是落后,并且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由于律师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存在不足,委托人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在律师与司法官关系中,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双方职业关系失衡;在律师与公众关系中,存在公众情绪干扰律师正常执业,传媒误导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在律师与律师同业者的关系中,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突出。为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思想信条和行为规范。是律师政治素质、思想品质、理想信念、纪律作风、品格情操和气质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二、目前律师职业道德状况的现状

我国自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在其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在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行为规范方面的认识基本上达成了统一,自律机制正在形成,各种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律师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对律师的社会评价是基本正面和肯定的。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我国律师队伍执业道德状况不容乐观,在树立正确执业观,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少数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有的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的律师不依法办案,甚至发生了违法犯罪等严重问题。这些少数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主要表现为:少数律师贿赂司法人员,或者介绍当事人贿赂司法人员,严重者构成了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律师以陪吃、陪玩、陪游等手段拉拢司法人员,来办关系案或拓展案源,支付介绍费、活动费等回扣给中介人以寻求案源;有的接收案件时大包大揽,作虚假承诺,吹嘘或暗示自己与司法人员有某种特殊关系,极少数甚至贬损同行,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及声誉,抬高自己;还有一部分律师缺乏诚信及敬业精神,收钱不办事,或不尽心尽责办事,或肆意降低收费标准,搞不正当竞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了社会对律师的评价较低,并给律师行业贴上种种不光彩的标签。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多种因素,亟待加强和完善。律师行业面临的问题并不可怕,只要正确面对,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完善,勇于创新,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律师行为,在问题多发的情况下,针对时弊,妥善解决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我国律师队伍和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当前律师职业道德行为不规范的成因

(一)、“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

开革开放后,受西方价值观的冲击,金钱至上、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沉渣泛起。律师价值取向上利益重于责任,金钱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无限提高,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为赢利胜诉,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等等。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近十多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纪违法的现象相继出现。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法律赋予的权力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司法人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充当捐客,贿赂司法人员,影响司法公正。如前几年我省武汉、宜昌中院的部分法官集中受贿案,这其中不乏律师的身影。

(三)、制度不健全,管理监督不力

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制度还不完善,监管还有所欠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配套。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将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具体化,使之易于操作,易于执行。加强监督管理时必须细化、完善各项制度,使之更加有效地强化律师的职业道德意识,真正推动现行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值得欣慰的是,今年64日,在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出重要指示后,司法部立即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大力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四)、律师群体缺少职业荣誉感

律师业本身是一个道德自治的行业,同时也具有相对垄断性,只有经过了严格的考试并拿到了从业资格的人才有机会进入这一行业。但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公众对律师职业的偏见和误解,以及律师自身对荣誉认识的缺乏导致了我国律师业整体没有一种作为法律人的个人身份荣誉感和集体职业荣誉感(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中往往认为自己是一个单打独拼的个体,没有国家公务人员等职业那样的鲜明集体观念)这一情感缺失的后果使得许多律师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不择手段,一味索取个人利益,忘记社会责任,不在意个人荣誉的丢弃,不在意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更不在意集体荣誉的保持,在律师和律师间形成了竞争的恶性循环,而循环的结果就是律师集团整体道德水平降低。因此,没有了对荣誉的追求,道德的沦丧也成为了必然。

(五)、法律制度的漏洞给律师违法提供了可能

我国历史上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虽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有15年,但从人治走向法治有一个相当的过程,而且中间可能还会走很多弯路。因此,我们的司法系统也有一种领导批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惯例。例如,判决书成文以后主审法官还没有权力把它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当这份判决书有了庭长和主管院长的签字以后,它才有可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为了赢得案件的胜诉,律师往往和当事人一起找领导批示,在领导身上做文章。此外,法律的保底性条款赋予了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争取这种权力的向己方倾斜也是律师不断违法活动的目的所在。我国没有规定陪审团制,现有的合议庭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不可能起到制约法官权力的作用,这使法官行使权力受律师不当影响的风险相对大。加之三大诉讼法中,一系列的回避规定却忽视了法官和律师关系的规制,让这种关系处于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中的重大缺陷。

四、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律师荣誉意识的培养。

俗话说:“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一个律师没有一个良好的职业道德,他拥有再高超的法律技术也是徒劳的,甚至是危险可怕的。律师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责任,他要求律师对委托人必须尽到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尽职尽责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这应必然要求律师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是没有直接的上司对其管辖,往往进行法律服务时都是个人进行,这样就更需要律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第七条写到,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重视自身行为的修养和性格的培养,从内心激发对行业的热爱,对荣誉的珍惜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要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让法制理念深入人心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还不成熟,法制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当今律师行业发展迅速而人们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的意识并不是很强,这就导致了委托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于律师的依赖太强,往往是交给律师的案件都是律师说了算,对律师言听计从,缺乏对律师的监督,同时丧失了自己的判断能力,对律师职业道德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但随着深化改革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日渐深入,人们间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任何人都无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大好时机。而有些律师正是由于委托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而片面的追求胜诉力及满足个人的利益,不惜作假证伪证,使得律师行业向不利的方向发展漫延。《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律师的违规做法不仅违背了个人的职业道德,同时也违背了我国的法律,只有让更多的人真正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才会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以行为做出判断,更好的来监督律师,这样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前景才会更好。

(三)、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把律师职业道德经常性教育与每年的集中培训活动结合起来,把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与针对律师职业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教育整治活动结合起来,把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与律师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和律师行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协调推动律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列为律师年度培训的必修课,要求每位律师每年参加规定课时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同时,充分运用网络、微信等各种灵活、便捷的传播方式,积极组织律师参与网络远程教育和即时教育培训。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培训,不但增加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四)、健全完善律师践行职业道德的长效监管机制

首先,严把律师执业“准入关”。把品行良好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重要条件,健全律协对实习人员品行考核机制,建立对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和重新申请执业人员的品行审查机制,从源头上确保律师队伍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其次,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检查监督,重点加强对律师承办重大案件情况和有不良记录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针对律师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对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加强批评教育,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切实履行直接管理责任,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放任不管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第三,要完善律师执业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要对律师执业开展定期检查或专项评查活动,对问题多发的业务领域或有不良执业纪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重点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律师失德失信、违法违规问题。最后,要健全律师行业风气建设机制。开展律师行业行风评议工作,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作用,定期开展组织评查,多方面、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梳理、逐条整改。推进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向社会公开律师执业基本信息和诚信信息,及时披露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记录,接受社会、媒体和当事人的监督。

(五)、健全完善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考核奖惩机制

完善律师年度考核机制,将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对律师执业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成为每年检查考核的常规项目。建立诚信等级评定机制,通过诚信等级评定,提高社会对律师诚信情况的辨识度,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完善评先创优机制。大力弘扬和表彰律师队伍中自觉践行职业道德的优秀律师和典型事例,用优秀人物的事迹感染、带动广大律师,在全行业形成守德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完善律师执业惩戒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律师失德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对律师队伍中品行极为不端、严重违法违纪的,坚决将其清理出律师队伍。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职业道德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的成效,也关系到社会风气的形成和转变。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体现着法律的精神,代表着当事人的权益,承担着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使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坚强力量,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它的作用已经引起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关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成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律师工作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只有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下大力气解决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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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家全
  • 执业律所: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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