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群章律师

刘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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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税款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来源:刘群章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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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对税款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具有表决权,由于受《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长期影响,一些人提出了否定观点。本人认《企业破产法》实际上规定了税款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关键词税款债权人  表决权  职工债权   破产债权

税款债权是否需要申报以及是否享有表决权。有人认为税款债权人无需申报、也不享有表决权。理由是《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税款债权人需要申报。税款债权人是税收之债是基于国家规定形成公法之债无需申报。《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而税款债权人是不需要依法申报的债权人,就不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故不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表决权。

我认为税款债权人需要申报、享有表决权。

首先,《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税收的债权属性。《企业破产法》使用的“债权”概念,囊括了私法债权和公法债权,即包括税收之债,

第二、税款债权需要申报。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主张并证明债权的意思表示。《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企业破产法》原则上要求所有债权都要申报,只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第48条第2款)。

第三、《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没有排除税款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且没有排除其决决权和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依法申报的债权人,只有三种债权人有不有表决权或有部分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是职工债权,由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如果说税款债权人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没有表决权。重整计划表决是《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责之一,而《企业破产法》八十二条规定了税务债权对重整计划的表决,那么税务权关就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怎么能对重整计划的有表决权。所以说税款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且享有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实施前税务债权不有表决权,是因为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2002年1月18日 法研[2002]11号)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也不是其没有表决权的理由。因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了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外,对其它事项还有表决权。在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由职工代表发表意见,如果在第二顺序的税务债权没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也没有规定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那么税务债权怎样行使其债权人的权利。

第五、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债权有表决权,从而否定税款债权人的表决权,也是不能成立的。在《企业破产法》中只有八十二条规定了税款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在第九章和解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税款债权人有表决权,是不是税务机关就不能参与和解的表决如果是,那么和解协议只有普通债权能参与表决。这样的和解协议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即便是第九章和解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税款债权人有表决权,税款债权人也有表决权。同样,《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虽没有明确规定税款债权人有表决权,税款债权人依法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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