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辨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诈骗的,属电信诈骗犯,陈某连是受其欺骗提供帮助,是从犯,既然主犯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诈骗,那么从犯顺理成章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因此,应依法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上,公安机关也是以陈某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定性和侦查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种属关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种,但刑法原理和刑法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此,本案将陈某连定性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进行量刑更准确,更符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当前的刑法规定。
2、陈某连的丈夫赵某雄是陈某连的上线,是赵某雄介绍陈某连给姚某雄的,案件事实情节上,赵某雄比陈某连更严重;赵某雄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十个月,那么根据同案同判,刑法统一原则,陈某连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三年,显然是定性错误和量刑过重了。
3、同案犯陈某胜、徐某军、钟某杰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新邵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和罚款的,陈某连跟他们是同一个案子,同一个案子同样的行为定性应该一样,以维护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本案陈某连无违法犯罪前科,这次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轻信他人,稀里糊涂把自己陷入了犯罪的境地,其并没有明确的、强烈的通过犯罪获利的意图,是一种混沌的思想意识状态。
5、事实上,本案中,陈某连并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违法所得。涉案金额也只有49万元,比起其他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动辄涉及几千万,是小巫见大巫。
二、本案的量刑处刑建议
请求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人性化处理:陈某连是个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没有隐瞒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只是对大祥区检察院的定性有异议和建议量刑过重而没有签认罪认罚书的,并不是没有悔罪表现。
再加上陈某连现在带有三个小孩,一个8岁、一个11岁、一个13岁,都是特别极度需要看管照护的未成年人。其父母都是七十岁以上的古稀老人,自己都需要人照顾了,更谈不上帮助照看小孩。
综上所述,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切关注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给陈某连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量刑,并尽可能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