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来源:李大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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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经对国家宏观政策的把握以及对最高2011年1月4日实施的《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真分析,先对担保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做如下提示:
一、关于房屋“回购” 以房屋回购形式担保借款的,
1.吸收资金在单位100万个人20万元以上的,或者
2.出借人到150人(借款人为个人的为30人)以上的,或者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
4.给出借人造成50万(借款人为个人的为10万)以上损失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关于林权“回购” 类似上述规定,也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为规避操作过程中潜藏的合规风险,建议公司自2011年1月4日后慎重受理“房屋回购”及“林权回购”融资项目,其项目限制性规定如下:
一、单位借款额度限制在100万以下,个人借款额度限制在20万元以下;
二、出借人人数限制在150人以下,借款人如果是个人的则借款人人数限制在30人以下。
三、以上资金数额、人数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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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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