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斯亮律师

刘斯亮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综合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问题

来源:刘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5
人浏览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是因为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哺乳期内子女不由母亲抚养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若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有疾病】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不尽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经济能力不佳】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

4.【犯罪】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当然,除上述情形外,若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只要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这也是可以的。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

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长期陪伴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只有此子女的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其他情形

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3.【父母双方均不抚养】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以上内容由刘斯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斯亮律师咨询。
刘斯亮律师
刘斯亮律师
帮助过 1050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宝安区龙华龙观东路90号三楼东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斯亮
  • 执业律所: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62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宝安区龙华龙观东路90号三楼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