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斯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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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综合

违约赔偿有限制

来源:刘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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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有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之分。约定赔偿指由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法定赔偿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就是对一般法定赔偿的规定。特别法定赔偿指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的规定,就是特殊的惩罚性赔偿。在这二种赔偿范围的关系上,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适用,特别法定赔偿优先于一般法定赔偿适用。

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  

审判实践中应当适用限制赔偿范围的规则包括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   (一)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限制违约人只对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主要以客观标准来判断违约人应否预见,但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违约人由于其特殊的身份、职业以及订约过程中对受害人订约目的、可能获得的利润的了解,违约人较之抽象合理人具有特殊的预见能力,则应以主观标准加以判断。(二)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时,违约人对于受害人过失导致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过失相抵不同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见于《民法通则》第113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及《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双方违约指发生了两个违约行为: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合同义务,两个损害后果:双方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害;过失相抵指仅发生了一个损害,即被违约方有损失,只是对于该损害的发生,被违约方也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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