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斯亮律师

刘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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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综合

网络侵权行为的主要对象

来源:刘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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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格权。现在社会的沟通与私人间的联络已经呈现信息化特征,特别是网络传播使得人们表达观点十分便捷,广大群众在相当程度上拥有了原本属于少数精英分子掌握的话语权。然而,网络传播中的随心所欲、无所顾忌的言论表达也使这种被扩大了的话语权笼罩上一层阴影。道听途说的传闻、天花乱坠的谎言以及谩骂、侮辱、诽谤、诈骗等为现实生活所不容的不良行为也在网络上找到了横行的场所。 网络使私人领域公共化,把具有排他性、独占性、非竞争性的私人领域演化为公共注目下的社会产品。 任何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可以说网络上毫无隐私可言。根据信息的效益递增规律,当掌握的信息在质和量上达到一定程度后,该信息就会给掌握者带来效益,并且效益的递增率随信息的应用范围的扩大而不断上升。因此当掌握了足够多的信息之后,一些人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身试法非法获取、泄露、使用他人隐私也就不足为怪了。  

       2、著作权。网络作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第四媒体,已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版权作品传播方式。而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大量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在未经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作品录入网站供他人浏览。②私自转载其他网站的信息,或通过二次链接的方式将其他网站的信息据为己有。③在网络上传播盗版音像制品、图书等。大部分网络侵权者都是通过以上几种手段,获得大量的点击率,从而得到利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早在2000年底就发布了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并规定了网络著作受法律保护,但其中的定罪原则存在大量的漏洞,并且严重滞后于网络发展的速度。  

      3、财产权。这一点主要指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在现今生活中,由于网络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相对现实生活中的实体物品、现金交易更适应于网络的支付方式,而日渐兴盛的网络游戏产业也帮助人们将一部分现实物品、金钱转换成了网络中的虚拟物品,并在网络游戏过程中创造出另一部分财产。网络侵权者出于满足自身贪欲,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盗用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甚至通过网络盗取他人现实财产。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如何估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是最难解决的问题,由于网络市场动荡不安,物品价格起伏非常大,这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法估算的价值决定了网络侵权的案值难于确定,也就使对侵权行为人的量刑尺度极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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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斯亮
  • 执业律所: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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