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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套出售的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

来源:赵玉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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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套出售的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

开发商有时会在按套出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但笔者认为该约定只能解决房屋面积的最终确定问题,而不能解决面积“缩水”后如何处理价款问题。

笔者认为即使不作出此条约定,最终的面积确认也得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所以此条约定可有可无,没有实际意义。对于面积产生差异后如何处理以及价款是否进行调整和如何调整双方必须进一步作出明确约定。

由于开发商在对外签订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时,其所约定的面积是由测绘部门根据图纸测得,待房屋建成后实地测绘得出的面积与原合同约定面积往往都会存在差异,那么最终如何确定该房屋面积呢?只能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了。可是开发商却往往以此为借口想当然地推导出其不必向买受人退还多收的购房款,这是十分牵强的。如果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面积有差异时价款不作调整,根据合同法第61条关于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41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的相关规定,既然约定不明就应当按照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式,由开发商退还多收取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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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玉侠
  • 执业律所: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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