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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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王庆节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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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本代理人接受案号为(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19975号的原告董某、韩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庭前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就该案本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焦点系对于本起事故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错误,原告儿子无证驾驶是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唯一原因,被告方的司机王某应否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针对该几个焦点,本代理人认为:

一、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部分是错误的,不应当作为本案判定当事人各自赔偿责任的证据使用;

二、原告儿子无证驾驶不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唯一原因;

三、被告方司机王某应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2、根据200778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07261号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一档责任,但最高不得调整为全部责任:(一)存在无证、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而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可见,无证驾驶只是在正常情况下应负的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责任,而且不能调整为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只能调整到主要责任即为上限。本案中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06080401号认定原告儿子董某峰无证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唯一原因,而忽视被告方司机王某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本起事故的影响,直接认定董某峰承担全部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结果也是错误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100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规定,本案被告方司机王宏在夜间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不能移动,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立即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同时在车后100(因是在高速公路上)处设置警告标志,这样才能给后面的司机及时发现前方有故障车,有足够时间采取措施绕行提供警示。而事实上王宏在事发后却光顾着自己逃生,而忽视了法律、法规的法定义务,没有做到法律、法规的要求,致使原告儿子董昆峰不能及时发现停在车道内的故障车,以致于来不及做出任何反应,才发生本起事故。一个17岁的生命就这样因为被告方司机的严重过错而逝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为了道路交通的安全而颁布的,根据被告方代理律师的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后人的本能是逃生,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给谁设立的?法治社会的当下是应该遵守法律还是倒退到原始社会的遵守所谓“本能”?被告方律师诡辩:“原告儿子在行车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才发生事故”事实上,夜间行车时,前车的行车尾灯及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就是后车判断安全距离的重要参照物,同时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移动放置的警示牌都是反光材料制作的,在灯光照射下会非常明显。这样,更加能保证后车驾驶员提前发现警示标志,然后有充足的时间采取防范措施。本案中,在限速10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上,又是在夜间,视线本来就受到限制,被告方司机王某却只顾自己逃生,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致使其故障车更加难以发现。试想,一个很难发现的障碍物放在高速公路的车道内,是多么危险的行为?在几百米外就发现故障车和在几十米内发现故障车,谁更有足够时间来作出反应,只要精神正常的人都能知道,何况被告方代理人身为律师,居然仿效讼棍和无赖的口吻狡辩说:“因为对方没有驾驶证,就是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原告儿子也不认识,也不知道踩刹车,也会撞上去…”,这符合逻辑吗?歪曲事实也不至于到如此地步。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被告方司机的如此重大的过错,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操作,原告儿子提前就发现该事故车停在车道内,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即使其无证驾驶,也应该知道打方向盘或者踩刹车,那么也许本起事故也就不会发生了。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07261号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判定原告儿子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负主要责任,即使其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况,那么也只能判定其为主要责任,不能调整为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其无证驾驶的情节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也就不起作用了。这就更加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06080401号是错误的。

 

5、另外,无证驾驶人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进行行政处罚,而与本案的民事赔偿性质无关,不应作为认定原告儿子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董某峰、王某的行为及其过错严重程度,应当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董某峰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重新来认定各自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不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另外,退而言之,本案当事人的社会地位也不一样,原告方是河南农村的贫苦农民,忍受着中年丧子的痛苦,物质上和精神上再得不到赔偿与安慰,其后的生活该怎样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原告方的诉讼成本,主张5万元,相对于被告方也不为过。被告方是实力雄厚的物流企业,并且其车辆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即使判决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对于被告方也不会发生太多的成本。

 

基于此,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代理意见请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予以参考。

 

 

 

 

诉讼代理人:王庆节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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