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城镇建设案件中村民资格的认定问题
来源:叶灵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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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资格案件一般与征地补偿及“宅基地换房”等情况密切相连。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首当其冲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实践中,一般是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来判断其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而不再向复杂的判定标准上作深层次的探究。即其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的生活保障,则不再顾及,即将判定村民资格的标准简单化,单一化。
另外,在是否确定村民资格取得的时间点上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热点调研一种是不考虑村民资格取得的时间点,即笼统地认定其所享有村民资格;二是考虑村民资格取得的时间点,只在村民资格确定的时间点之后才享有相关的村民待遇,而在其中有关于村民资格确定的基准日和取得日期上又有了五花八门的认定。
另外,还有一部分离婚案件也与村民资格交互在一起。出嫁女如若想获得“宅基地换房”的拆迁安置,则必须以享有本村村民资格为前提,这就出现一部分为利益而奔波的“假离婚”纠纷。面对此类纠纷,实践中作法不一,通常的做法是只要是双方同意离婚,即准予离婚。再遇其他村民待遇的纠纷,则按照其是否享有村民资格来处理。少数作法是对“假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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