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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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亲属之间房产过户的相关法律规定
非原创(自创) 发布时间:2011-11-05 浏览量:144
办理亲属之间房产过户的相关法律规定
【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
随着继承、离婚、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等情况的大量涌现,关于亲属之间办理房产过户的法律咨询也呈上升趋势。为利于解答,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对办理亲属之间房产过户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一个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亲属之间房产过户几种常见情形的收费:
1、一般朋友之间的赠与不能认定为亲属赠与,应当视为销售。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
2、特殊产权变更,暂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点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此外还应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建税(7%)和教育附加费(3%) 。
4、亲属之间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有关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注意:除以上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契税:4%。
6、赠与所书立的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书据所载金额,税率为0.5‰。
7、交易费:3元/平米
8、登记费:83元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