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大理州律师 > 马培杰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保险赔偿与事故责任划分有关系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量:0

保险赔偿与事故责任划分有关系吗?

(名律精解61

 【大理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马培杰律师】

 

      【网友咨询内容】

马律师,您好!我是云南丽江古城的一位求助者,急需您的帮助,先网络咨询一下,后面可能要劳累您到丽江来帮我们打官司。

事情是这样的:20131021日,我方驾小车撞到一辆摩托车,撞伤了一个人(乘客),达到8级伤残,估计总的损失在10万左右。交警定下来,我方是主要责任70%,他方是次要责任30%。我们交的是强制险,还另买了20万的商业保险。现在我们丽江的保险公司说,因为我们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的是我方责任70%,就只能按照10万的70%来赔付,还要扣除一些免赔费用,最后就只有赔5万多了。请问这样的赔偿合理吗?

另外,处理事故的时候,交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我们叫保险公司的人去,但他们推说没空,只交待我们把哪些材料准备好就可以了。这样签下来的协议,会不会像有的人说的“双方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就在协议上签了名,你们的和解内容中涉及保险赔偿的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对保险公司是不生效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谢谢!

   

     【马培杰律师回复】

 

    你好!“闻言审听,知情释法”,针对你所询问题,马培杰律师作如下初步回复,如你需要更为全面的法律意见,请致电详询或预约面询

一、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要你方有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考虑事故责任划分。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付只能是按照有责和无责区分,不能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新的交强险赔偿标准如下: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现在你们双方都有责任,就应该是这样处理:

1、首先动用交强险理赔,由你的保险公司赔偿对方的车损(上限:2000元),对方的人身伤害赔偿(上限:医疗费用1万,死亡伤残11万)。你的车损也应该以对方摩托车的交强险赔付。

2、如果交强险赔偿还不够,超过部分再到你的商业险中按照你的责任比例70%进行赔付,当然你的商业险中必须已经购买了第三者险。至于你要说什么依据,这些情况在保险条款上都写明了,你可以将你的交强险保单拿出来看,上面有交强险条款。

总的来说,交强险不按责任比例赔偿,只要你方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要分类别;商业险要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不足部分,就由你们双方驾驶员、车主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三、没有保险公司参与和认可的所谓“调解”,没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公司不认可,你方可能自己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

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有交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程序,这个实际是保险公司和你们双方当事人三方之间的调解,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参加和认可,确实会形成 “双方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就在协议上签了名,你们的和解内容中涉及保险赔偿的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对保险公司是不生效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


马培杰律师

马培杰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135-0872-490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