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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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到底区别在哪里?

来源:李金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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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遇到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找我咨询民间借贷纠纷,据当事人陈述,自己当初因为生意急需资金,遂找到多年好友说明情况,希望借款周转一下,并打下借条,承诺回款后立即偿还。现在由于自己的客户拖欠自己货款,导致自己无力偿还朋友借款。朋友告诉我,再不偿还,就以诈骗罪报案,追究我刑事责任,问:我的这种情况,构成诈骗罪吗?

那么,诈骗罪与民间借贷区别到底在那里?

一、二者主观目的不同,采取的手段也不一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取得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具有非法永久占公私财物的为己有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本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               
          二、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还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
         
      (一)看危害程度的大小。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较之以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看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关系。诈骗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三)看借款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其借款数额一般说来都在其可承受范围。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另外,对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者,即使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有一定的欺诈行为,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

         
      (四)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许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实施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          
      (五)看救济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被诈骗的损失应由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中,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之外,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六、 看借款人偿还能力。综合客观情况,借款人借款时,或借款后是否有能力偿还,诈骗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诺短时间内马上归还,或者写下借条作为保证,其实借款的时候,嫌疑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没有能够偿还的可能。

综合上述分析,作为出借人,一定要注意双方平时的关系、对方的还款能力、借款的事由以及借款后的行为等方面去衡量是否出借钱款,保证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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