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签订拆迁安置房协议,婚后房产归属问题
婚前因宅基地的拆迁而取得政府的补偿安置房,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本没有下来期间结婚的会遇到以下情况。
第一,结婚双方均为一婚的
例如男方的房子为拆迁安置房,婚前与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产权证在结婚后取得。此种情况下关于房产的归属及可能产生的纠纷分析如下:
1、产权证登记为男方一人。
这种情况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主要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婚前买房婚后完成产权登记的情况,应当认为是购房人对其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和公示,是一方个人财产。
2、产权证登记为女方一人。
这种情况如遇纠纷多数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予。主要依据有:
《物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在领结婚证之前房本登记在女方一个人名下,则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视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双方是在领结婚证之后将房本登记在女方一个人名下,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本登记男女双方。
这种情况如遇纠纷多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主要依据有: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综合以上内容,为避免纠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婚前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双方各自婚前财产,这是法律允许的。
2、房产登记为男方一个人名字,这种情况同上面第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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