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芳秀律师

徐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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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徐芳秀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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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意见书

 

武候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接受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辩护人。初步查阅案卷材料,个人认为本案属于违规经营、商业欺诈,不构成诈骗犯罪,望不起诉。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从被害人角度看,该店在各被害人消费前均提供菜单,上面标有酒菜价格,各被害人知晓消费金额,其往往基于要面子或想与酒托交往等心理请酒托点单,这种主观心态与一般诈骗案件被害人的主观心态不同,甚至可以认为受害人的主观状态是“我愿意”。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看,其主观心态就是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弱点引诱其前来消费,以“消费”名义从被害人处获利,这种主观心态也与一般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有所不同,你对我有想法,我又怎么不可以占点小便宜?他们就是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弱点引诱其前来音乐吧从而获利。

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骗取财物。事实上黎某某等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一个有实际行为内容的服务和消费的合同关系,音乐吧明码标价,货真价实提供服务和餐饮。被害人都是经过看单、点单后付款消费,尽管音乐吧使用“酒托”的经营方式不道德,但此种欺骗行为并不直接导致被害人去消费,被害人并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犯罪嫌疑人黎某某等人获取财物的关键是以消费斩客,此行为属违规经营、商业欺诈,不宜以犯罪论处。理由是:其一,犯罪嫌疑人确实为被害人提供了酒水,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犯罪嫌疑人只是为了获取不合理的高额利润,并非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二,被害人消费酒水是为了与“酒托”交往的目的,该音乐吧提供的菜单上标有酒菜价格,故其交付钱款并非基于对消费行为的错误认识,犯罪嫌疑人欺骗行为与被害人自愿付款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三,受害人消费后认为价格高了,一般情况下都要打折。如果受害人闹凶了,为了息事宁人,还有可能不收费,其人身财产并没有受到威胁。第四,音乐吧所售产品并没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仅仅是抬高了商品价格。第五,产品价格标多少,并没有相关规定。在生活中同样的产品,在五星级宾馆与一般的苍蝇馆子的标价肯定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三、我当事人等人的行为属于中止行为。挡获时,他们因看到报纸上登的这种行为可能违法犯罪,便决定解散。正准备开会时被挡获。

综上,我认为,本案我当事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商业欺诈,尽管其行为不道德,但还不符合诈骗罪全部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请求贵院不起诉。

                            辩护人:徐芳秀

                            2013-7-1

 

经公诉机关审查,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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